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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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坛市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 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颁布实施以来,金坛市村民自治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广大农民数十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现实中因受我国传统的政治思想与体制的影响,村民自治也逐渐暴露出来许多问题,给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了很大困难。有鉴于此,本文在界定村民自治的含义、梳理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我市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三点解决对策。 关键字:村民自治 问题 对策 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实施,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初步建立起来。金坛市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村民自治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实现基层民主,促进三农问题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村民自治在全国范围内的深入开展,一些引人注目的问题也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我市村民自治的进程,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对策,否则我市村民自治就不能深入开展,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 村民自治的含义和发展历程 1、村民自治的含义 关于村民自治的含义,很多学者都做出了界定,比如许勇和于建嵘把“村民自治”定义为“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而白钢,赵秀玲则认为“村民自治除了‘三自’,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外更应该强调自尊、自爱和自由的精神”,“村民是否拥有自觉、自尊、自爱、自由和自决权,是认识和评价村民自治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党的十六大提出以人为本的精神,把人本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上,因此村民的自尊、自爱、自由也应该做为村民自治的一个基本方面,在村民自治的研究中被充分重视。在本文中,采用白钢和赵秀玲对村民自治所做的界定。 2、我市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改革开放,在城市里推行各项富民政策的同时,在农村确定了以包产到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联产责任制。这项制度不仅打破了集体经济对农村经济的束缚,而且人们的思想也开始解放出来。自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开始出现秩序失调,公益事业无人关心等问题,迫切需要一个新兴的村民组织,在这种状况下村委会应运而生,拉开了农村村民自治的帷幕。从1980年果作村村委会自发成立直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通过,村民自治处于没有法律规范的自发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不仅村委会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而且经过试点地区的实践性试验开始向较大的范围推广出去,村民自治的制度在这一阶段也开始初步建立起来,为以后正式立法打下坚实基础。1987年到1990年村民自治的制度逐步完善了起来,学术界对于村民自治的关注也多了起来,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推广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讨论,不仅在理论上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方向,而且在实践上也促使村民自治的稳步前进与大面积推广。我市到1990年全市一半以上的乡镇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从这以后村民自治的制度逐渐完善起来,特别是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村民自治在我市已经如火如荼地蓬勃发展起来。 二、 我市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 1、选举问题 要研究村民自治就要先研究村委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干部,是实施村民自治的基础和前提。村委会成员的选举直接关系到村委会对农村的管理,关系到各种促进农村发展的活动是否能顺利开展,是村级权力的集中点。正因为如此,选举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需要我们研究解决。 2、选举模式问题 在村民自治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不再是由党组织和上级直接确定,也不再是由少数人酝酿,协商圈定,而是完全按照村民自己的意愿确定。我市的村民选举基本上已经确立了直接选举,普遍选举,无记名投票选举,差额选举,秘密选举和竞争选举的原则,村委会的海选和公开竞争已经成为农村民主选举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我市的村民自治制度还不完善,法制也不健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可是并未规定如何提名候选人,也未规定候选人的名额,这样在“海选”时同一个人可能被选为多种候选人,这时就可以选择其中较低职位参选,其较高职位的选票也可以记作该职位的选票,这就为各类领导展开“工作”、进行“安排”提供了方便,使民主选举失掉其应有的意义。 3、行政干预问题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帮助和支持的关系。可是在现实中,由于体制残留,思想僵化,利益引导等原因,乡镇政府仍然把村委会看成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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