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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质证的基本方法
在刑事案件中,质证是刑辩律师的一项基础工作,同时质证也是一项技术活,尤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之下,庭审质证显得尤为重要。做好质证工作,是建立在全面、详细的阅卷基础上,对证据规则了如指掌,能够紧扣案件待证事实以及对定案至关重要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质辩。毫不夸张地说,庭审的核心应当是质证而不是法庭辩论,一份详细的质证意见可以代替一份辩护词。但是实践中,很多律师对质证认识不足,不予重视,在法庭上三言两语一笔带过,甚至干脆一言不发。
笔者认为有效的庭审应当做到发问、质证和辩论三个部分有机衔接、融入一体。法庭发问是法庭调查的基本方法,通过发问发现问题,还原事实真相,建立起诉讼的事实,法庭调查了解的事实需要有相关
证据进行支持,只有合法、真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辩护方需要对控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在辩论中,辩护观点需要与发问、质证交相辉映,不可脱节,做到发问、质证、辩论三
位一体,是为有效辩护的方法。
一、何为质证?
什么是质证?简单说,质证就是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说明、质疑、反驳,从而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以便法庭进行认证,决定该证据的命运是否
被采信。关于如何质证这一问题上,在刑事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笔者经历的一些庭审,绝大部分法官要求辩护律师仅就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提出质疑,不可以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尽心解释、说明、辩论、反驳,否则会打断律师的发言,甚至一些法官为了控制开庭时间,即便律师围绕证据“三性”质证,也只会让律师概括观点。笔者也遇到过,法官非常耐心倾听律师的质证意见,不仅包括证据的“三性”质疑,还可以用相反的证据对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提出质疑,也可以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宣读强调,笔者在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法院代理的一件刑事案件开庭,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在质证环节辩论,或者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后,公诉机关进行答辩。笔者认为质证的正确姿势应当不仅限于对证据的“三性”发表质证意见,还可以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怀疑或否定,也可以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进行说明、强调,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18条)。在证据规则、证据理论日益发展的现代法庭,仅是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是远远不够的。
2015年五部委《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
和相关辩论。由此得知,辩护律师除了从证据“三性”角度质证之外,还可以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
二、质证难题
首先,“质证难”体现在法官随意打断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实践中,法官只允许律师从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不允许律师详细论证。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18条规定
,举证方出示证据后,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但实践中,控辩双方很少在举证、质证阶段发表辩论意见,一般法官会打断律师,明令指示律师在辩论阶段发表。再就是公诉方出示证据,只是摘录宣
读,不发表证明目的,律师不解其意、无从下手,不知从何发表质证意见。
其次,“质证难”体现在律师质证意见采纳难。一般地,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质证意见是根据证据规则对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者证明力进行质疑,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证据三性”发
质证意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你质你的,我断我的现象,现在法庭讲究证据裁判,律师对案件证据发表了质疑,某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法官照判不误,律师的质证成了走形式
。实践中还会出现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比如一些办案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办案说明之类的说明类证据,还有开庭后法院补充上来的证据,未经律师质证就成了法官断案的证据。刑事案件中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辩方针锋相对围绕证据“三性”质疑控方证据,法庭采纳律师意见极少,且判决书不作评价,法庭不是不关心证据的三性,对辩方提交的证据要求极为严格,但对控方的证据偏爱有加,造成了证据采纳问题的控辩不平等,笔者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亲办的一件合同诈骗案,这个案子开庭宣判,宣判前在法官的主持下制作了一份谈话笔录,主要内容是对辩方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认证,围绕证据的“三性”全盘否定了辩方的证据资格和证据能力。
三、庭审质证前的准备
质证工作建立在全面、反复阅卷的基础上,所以律师必须熟悉全案的案卷材料,达到心中有卷的程度,免去法庭上翻案卷,搞得手忙脚乱,只有庭前做好充分质证准备,才能得心应手、挥洒自如,相反不进行阅卷或者不全面阅卷,仅凭辩护经验是不可能充分有效质证的。一般在制作质证意见前,首先需要阅览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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