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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圣莱恩养老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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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完美.格式编辑. PAGE .技术资料.专业整理. 烟台圣莱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烟台圣莱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本院主要是利用自愿举办、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目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家政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河北村256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股份制,非营利性养老院。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 烟台天赐慧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老年人的收养、医疗、娱乐; (二)社区及周边村镇老年人的护理、康复。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等等。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增加年度预算等等。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 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张忠超、孟昭良、李玉洁等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本院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和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副院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副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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