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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苏省省监理工程师讲稿(第四章_投资控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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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苏省省监理工程师讲稿(第四章_投资控制)(课件)

(2) 施工缺陷反索赔   当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如果承包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原承包商承担。   (3) 承包商未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可以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险费可在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4) 对超额利润的索赔   如果工程量增加很多,使承包商预期的收入增大,因工程量增加,承包商并未增加固定成本,合同价应由双方讨论调整,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5) 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   在工程的总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可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付款证明书,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商,并从应付给予总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6) 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的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业主合理地终止了承包商的工程承包,或者承包商不合理地放弃了工程,则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扣回由新的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二、 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的一般原则 以合同为依据 注意资料的积累 3.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4.加强主动监理、减少工程索赔 (二、37) 1. 以合同为依据   尽管监理工程师受雇于业主,但当其遇到索赔事件时,则必须以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的了解,以合同为依据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但有时合同文件本身也会引起索赔。由于合同文件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合同、协议、图纸、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许许多多来往的函件和各种变更通知,以致互相矛盾,或者可作不同解释,导致合同纠纷。 2. 注意资料的积累   积累一切可能涉及到索赔论证的资料,同承包方、发包方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当做好文字记录,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的监理日志,承包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的执行情况、抽查试验记录、工序验收记录、计量记录、日进度记录以及每天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合同协议的事件的具体情况等,同时还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编号档案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3. 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索赔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地对索赔进行处理。任何在中期付款期间,将问题搁置下来,留待以后处理的想法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如果承包商的合理索赔长期得不到解决,单项工程的索赔积累下来,有时可能会影响承包商的资金周转,使其不得不放缓进度,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另一方面,在索赔的初期和中期,索赔只是普通的书信往来,拖到后期就会变成综合索赔,矛盾可能进一步激化,增加处理的难度。 4. 加强主动监理、减少工程索赔   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要等到完工后才进行验收。要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将预料到的可能发生的问题告诉承包方,避免由于工程返工所造成的工程成本上升,这样也可以减轻承包方的心理压力,以免承包方想方设法通过索赔途径弥补工程成本上升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另外,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进行预测,尽量采取一些预防措施,避免索赔的发生。 三、 我国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定的索赔程序   第36.1款规定: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第36.2款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 规定相同。   第36.3款规定: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四、 我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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