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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通过学习,提高律师对医疗纠纷法律事务的处理水平和技巧,促进律师队伍对医疗纠纷法律事务的规范,有序执业。 主要内容 一、现行与医疗纠纷律师实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文件及解读 1、关于《侵权责任法》 2、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3、关于《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4、关于《湖南省综合医院手术分类及批准权限规范》 二、律师代理医患各方的诉讼策略 1、代理患方 2、代理医方 一、现行与医疗纠纷律师实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文件及解读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虽关于医疗纠纷规定仅有11条,但却对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制度作了诸多重大改变,与律师实务密切相关的问题主要涉及归责原则、鉴定机制及赔偿标准三个方面的改变。分别解读如下: (一)归责原则问题: 1、归责原则已由原来的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改为以过错责任为主,有条件地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而过错推定原则仅限于《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三种法定情形。第58条的规定及解读: (1)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该条款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存在医疗程序违法(指执业身份合法性存在问题)和直接违反行业诊疗规范两个方面的情形: 第一、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程序违法的主要表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缺乏或不符合要求: ①无资质行医: 医疗机构无资质:包括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无特殊资质(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预防保健证或特殊设备许可证等) 医务人员无资质:包括无《医师执业证书》或无 特殊资质(如:《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预防保健人员培训上岗证、内镜人员上岗证等) ②未经注册行医:有《医师资格证》,无《医师执业证书》。 ③超范围行医:指医师超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 ④跨科行医:指医师超过执业证核准的类别行医:如妇产科医师从事神外、骨伤等诊疗科目。 ⑤异地行医:指医师未在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但支边下乡、会诊、进修、紧急急求等情形除外。 ⑥超范围收治病人或手术:如一级或一级以下医院收治疑难、复查、无能力处置的患者,及各级医院未按《湖南省各级综合医院手术分类及批准权限规范》的规定进行手术。 ⑦实习生、虽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尚未注册人员、试用但未变更执业地点人员等在无带教老师带教指导情况下,单独开具处方、医嘱、单独值班处置等。 ⑧是否存在与社会人员合作、承包医疗问题。国家明令禁止设院中院、科中科等承包经营模式。 关于直接违反行业诊疗规范问题: ①违反现行教科书对各种具体病种的诊疗规范。 ② 违反行业协会,主要指由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的《疾病诊疗指南》的规定。 说明:①当患方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程序违法时,可直接引用58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一般会支持。但对直接违反行业诊疗规范问题,由于法官缺乏专业判断能力,故既使证据充分,也不一定会支持,故应慎用,可将该问题在鉴定过程中主张。 ②既使能引用58条第1款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程序违法,也不当然会导致法院判赔,医疗机构仍然可通过申请鉴定,从因果关系和参与度进行免责或减责抗辩。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① 必须是由医疗机构负有保管义务的病历。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 住院病历——保管30年(由医疗机构保管) 门、急诊病历——保管15年(自最后一次就诊日起算,由患方保管,但死亡病例除外) ② 病历资料的范围: A、所有纸质病历。 B、各种影像学检查胶片。如彩超、MRI、CT、X线片等 C、病理切块玻片及腊切。 D、显微视频操作电子保存档案。 E、重大手术的电子摄像操作记录影像资料。 说明:如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完善的病历资料,导致医疗技术鉴定无法进行,医疗机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几种常见情形: ①病历书写不符合书写规范——病历书写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进行。如不符,则真实性会被质疑。 ②对重要、关键病情的记载存在不符合规范的修改、涂改。 ③没有手签签名的电子病历。 ④无法提供病历——可推定为销毁病历。 说明:若医疗机构所提交的病历资料存在上述问题,则不能作为鉴定和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材料,医方将承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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