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监督管理.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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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监督管理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卫生技术人员有哪些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护士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检验专业技术人员 病理诊断人员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 乡村医生 家庭接生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 月29日卫生部发布) 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医师执业资格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 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予以认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即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认定为卫生技术人员。 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基础上,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执业助理医师≠助理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护士执业资格  《护士条例》〔2008、5、12实施〕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护士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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