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乐死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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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乐死问题

论刑法中的安乐死问题 PAGE 6 论刑法中的安乐死问题 PAGE 1 近日,英国一家医院首次公开为晚期癌症病人托马斯.布兰德实施安乐死全过程的视频,并由电视台实施转播。这一消息在人群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安乐死”这一陌生的名词仿佛一夜间出现在人们身边。其实早在史前就有过安乐死的实践,如游牧部落在迁徙时通常把年老的人和生病的人留下,为的是减少负担,实则加速了他们的死亡。目前已有一些国家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尽管如此,要想实现世界范围的安乐死立法仍困难重重。抛开立法实践不说,要使全民接受“安乐死”这一观点就不是件容易的事。因此,本文从安乐死基本理论开始阐述,同时通过介绍安乐死在各国的发展情况,对我国安乐死立法提出建议,为使民众在面对安乐死问题时能够以平和的心态、客观的角度,以积极的态度,去认识安乐死,并能够逐渐相信、接受它,从而推动安乐死制度在我国的理论完备、制度开创和完善人权观念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医学的发展、乃至人类的共同进步。 安乐死理论基本概述 安乐死的概念及释义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Euthansia,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我国刑法界有学者做了这样的概括:“安乐死,也称无痛苦致死,是指对换了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肉体的痛苦,本人或其家属要求其安乐地死去时,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乐死去的行为①。”因此,我们通常说安乐死是一种特殊的选择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的实质和缘由 人们往往提到安乐死就感到恐慌,他们认为这是一个“死亡”的过程,而忽略了“安乐”才是其中的关键。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 安乐死不是病人真正的死亡原因,其实质是遵从死亡法则,让病人在相对舒适的状态下“ 安乐”的死去,是死亡方式之一,是生命终结的新方式,是文明的死亡。② 死亡作为一种自然规律是无法避免的,既然如此,人们只是期盼着最终能“善始善终”。但是对于那些身患绝症,无法保证自己生命质量的病患,与其饱受难以忍受的病痛的折磨,相信他们宁愿选择一种“安然的解脱”,所以“安乐死”成为他们理智的选择,这是一次有价值、有尊严的解脱。根据有关 HYPERLINK /class_free/115_1.shtml 统计,每年我国的死亡人数将近一千万,在他们之中有一百多万人是在极度病痛中死去的。他们中曾有很多人要求过安乐死,但是都因法律的欠缺而遭到了拒绝,他们只能在痛苦挣扎中逝去。然而,在我国医学技术并不十分发达的今天,面对着众多无法治愈又饱受痛苦的病患,我们不能因为缺乏立法而否定其价值,应该看到的是安乐死在我国实施是必然趋势,人们需要安乐死。我认为,实施安乐死有以下优点:(1)可以解除病人的病痛;(2)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3)可以节约医疗及社会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分配。 安乐死的分类 关于安乐死的分类,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主要有主动、被动、积极、消极自愿、非自愿等分类。我认为应该把安乐死分为以下四类: 广义安乐死和狭义安乐死 广义安乐死是指对一些出生即为重残或呆痴的婴幼儿以及社会上一些重度残疾人所实施的安乐死,以使其在无痛苦中死亡。 狭义安乐死是指对身患绝症、无法治愈且处于极度痛苦中的病患所实施的促使其无痛苦的快速死亡的一种方法。 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是指由患者自己经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并由医生实施的安乐死。 非自愿安乐死是指患者已无意识或表达能力,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而事实的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治愈的患者,医生为解除其痛苦而采取某种措施加速器死亡的一种方法。 被动安乐死是指医生对重症濒危的患者,除去其维持生命的措施,而任由患者自行死亡。 直接安乐死与间接安乐死 直接安乐死是指病人的死亡是由医生的安乐死行为所直接引起的。 间接安乐死是指医生的安乐死行为并不直接引起患者死亡,而只是其死亡的一个间接性因素。 安乐死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和立法现状 (一)荷兰 1993年2月9日,荷兰上院通过了一项“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事实上默许了安乐死合法。该法按规定了严格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及有关限制性的规定。该法案的出台,推动了安乐死合法化运动的发展。2000年11月28日,荷兰议会下院以104票对40票通过了一项安乐死法案;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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