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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作罪辩护的一般方法 董再国律师
在刑事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一般方法
无罪辩护,就是要说服法庭,基于法定的原因,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在抗辩式审判中,成功的无罪辩护,意味着律师以一己之力对长期的侦查和公诉工作的全部否定,是律师价值最璀璨的展现,是律师的梦想与荣光。
在确定是否做无罪申辩时,被告人一般会征求律师的意见。律师应该就案件事实和法律作全面分析后提出建议,但是,是否做无罪辩护事关被告人重大利益,其最终决定权应该交给被告人。在被告人确定辩护方向后,律师应该和被告人立场一致。如果被告人决定作无罪辩护,而律师根据案卷材料和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觉得无法作无罪辩护,则律师最好退出这个案件,以免对该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构成妨碍,由被告人或其家属再聘请合适的律师。
一、如何在法庭中询问被告人
在公诉人宣读过起诉书后,法庭调查以询问被告人开始。询问被告人分为三个过程:先是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然后是辩护律师询问被告人,最后是审判者讯问被告人。
1、法庭询问的目的
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前,律师一般都要去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谈论案情。在法庭审理中,律师询问被告人,谈论的依然是案情,那么,这其中有什么区别吗?
在法庭审理之前与被告人会见,律师的主要目的在于根据需要探查案件,寻找有利于辩护的线索,这是辩护律师单方向收集案件信息的过程。
但是在法庭审理中,律师还需要通过与被告人谈话来收集案件信息吗?显然不需要,而且不应该这样做。那么,律师能把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告诉辩护律师的话直接告诉审判者吗?也不能,因为律师无权充当被告人的证人。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询问被告人,其目的是让审判者了解案情,在开庭审理的前段,引导被告人自己将一个细节清晰、重点突出的无罪故事讲述给审判者听,辩护律师自己对这个故事各个方面应该非常清楚,这是一个辩护律师将案件信息通过被告人之口有计划地传递给审判者的过程。
2、法庭询问的内容
法庭询问的内容,就是辩护律师引导被告人告诉审判者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一个案件的信息必然是庞杂的,辩护律师在询问被告人之前首先要做的是,确定自己要让审判者知道什么信息。
为了确定要提供的信息内容,辩护律师要分析,其无罪辩护的核心主张是什么(详见第四部分有关辩护主题的论述);为了证明这个核心主张,需要被告人提供什么信息。围绕这个核心主张,向被告人发问,引导被告人提供信息。
3、在法庭讯问阶段,辩护律师要注意以下事项:
(1)仔细聆听公诉人的讯问并适时反对
公诉人的讯问是对被告人的追诉,是要将被告人有罪的事实确凿地展现出来。辩护律师要仔细听公诉人的提问和被告人的答复,要分析被告人的答复中的信息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如果是这样,应该在律师询问被告人时进行确认。
律师在听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时,要注意公诉人的讯问是否违反了询问规则,即公诉人的问题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以诱导性方式讯问,或者在讯问中威胁被告人,或者损害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公诉人的讯问有这些不当之处,要立即向法庭提出反对,要求法庭制止。
从技术上讲,只要公诉人违反询问规则,只要有反对的机会,为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就一定要提出反对。多次被反对,且反对成立,将导致公诉人的慌乱而影响其庭审水平的发挥,这也是对被告人有利的。
(2、辩护律师应该语气平和地询问被告人
被告人走上法庭本身就紧张不安,再经过精通诉讼技能的公诉人毫不留情的围剿后,其精神状况非常差,以无罪作辩解的被告人觉得自己有话无法表达,既沮丧又惶恐。如果这种状态持续下去,将非常不利于被告人接受辩护律师的询问,也不利于其后的质证、辩解。
因此,辩护律师在询问时,要非常和善,语气平和地安抚被告人。当然法庭不可能等待辩护律师将被告人安抚好了再继续开庭,因此,这种安抚更多地是在提问中体现。
开始的几个问题一定要简单,但也不要问公诉人已经问过的诸如年龄、职业、履历等,可以结合案情问一些简单的外围问题,使被告人情绪从对审判现场的恐慌转为对特定事物的回忆,这样就能逐渐地从受公诉人打击的沮丧中恢复过来。
(3、不要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律师询问被告人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向审判者展示律师希望他们知道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律师询问的过程是一个律师将自己知道答案的问题一个个提出来,然后由被告人将答案告诉审判者。
律师千万不要兴之所至,或者无意识地向被告人提出一个自己对答案并没有把握的问题。贸然提出这样的问题,可能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4、不要重复公诉人的问题
律师在询问被告人时,不要重复去问公诉人已经问过的问题,特别是不要问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关的重复性问题。因为律师这样问,实际上逼着被告人将对其自身不利的话又重复一遍,这强化了审判者对被告人的负面印象。
二、对公诉方一些主要形式的证据的质证
公诉人通过起诉书讲述一个主角是被告人的犯罪故事,这是用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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