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安全管理案例(庄军).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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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 酒店安全管理现状 1、安全机构设置有名无实,形同虚设 2、尚无专门的《旅游法》及《饭店法》 3、对不安全现象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 4、缺乏全员安全意识 要点二、 常见安全问题 一、客人人身安全 案件一:客人在酒店客房被杀 一客人在宾馆住宿,第二天被宾馆服务人员发现死在住宿的房间。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尸检后,认定死者系他杀,并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死者的家属(下简称家属)得知情况后,向宾馆提出了民事赔偿请求,要求宾馆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若干万元。 争执: 对于家属的请求,宾馆不予认可。宾馆认为,第一,死者是被凶手杀的,不是被宾馆杀的,所以,家属应找凶手要求赔偿而不能找宾馆。第二,宾馆也是凶杀案的受害者——凶杀案发生后,在宾馆住宿的客人走了很多,宾馆在经济上受到很大损失的同时,声誉也受到了严重影响。 家属认为,之所以要求宾馆承担责任,是因为:第一,被害人是在宾馆被杀,而不是在大街上被杀;在大街上被杀,绝对不找你宾馆要赔偿。第二,之所以在宾馆被杀,是因为宾馆的安全保卫工作做的不到位,致使凶手夜间进入被害人房间将被害人杀死。所以,宾馆应为这种失职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宾馆认为,被害人在宾馆被杀是事实,但不能据此认定宾馆失职——我们虽然只是个普通的宾馆,但在保安人数和保安服务上比星级宾馆没有差别;即使服务再好的宾馆,也不可能在每一位住宿客人的房门前,都安派一名保安二十四小时站岗。 家属认为,死者在宾馆住宿,是一种消费行为,死者实际上就是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它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客人在宾馆被杀,是宾馆对消费者享有的“人身安全权”的侵害与剥夺,是宾馆对其法定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的违背与不履行。因此,依据《消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宾馆应当向死者家属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 宾馆认为,死者在宾馆住宿被杀,无疑是一个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简称《刑诉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完全有权依据《刑诉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向凶手提出死亡赔偿请求。家属方与宾馆方都是受害者,我们应该同心协力,共同向凶手要求赔偿,你为何放着凶手不管,却对宾馆苦苦相逼? 家属说,凶手跑了,宾馆能抓住?公安虽然立案,但破不了的大案、要案有的是,谁能保证这个案子就能破了?即使抓住了凶手,凶手连命都难以保住,还有能力对我们的损失进行赔偿?凶手赔偿不了,我不找你宾馆,又能找谁? 2002年5月,江西某饭店住进了名叫李进的女青年。李某进房后,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从事卖淫活动。在该女住进饭店三天后的深夜,被人抢劫杀害在客房内。 事发后,查出李某为化名,而饭店在该女子登记时未查验身份证。死者的家属以该女为住店客人,且死在饭店的客房内,而饭店未能提供安全为由,要求饭店进行赔偿。 二、客人财产安全 酒店偷盗事件类型: 1、外部偷盗 2、内部偷盗 3、内外勾结 4、客人自盗 案例一:扮富商入酒店行窃 33岁的男子陈某一身西装革履扮成富商,来到区某四星级酒店办理了入住手续。随后的大半天里,他开始在酒店的各处溜达寻找作案目标,并最终选定了酒店17楼消防通道内的铜质消防栓水枪头。环顾四周后,他利索地拧下3个水枪头,插在其后腰皮带处,外面用西服挡住,匆忙返回房间。在楼梯间内,陈某与酒店一名员工擦身而过,而他凸起的后腰引起了对方的怀疑。那名员工随即将陈某带至大堂并报警,民警赶到后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了被盗的3个水枪头。目前,陈某已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刑拘。 案例二:传菜员偷窃酒店营业款 用赃款嫖娼、上网被拘留 王某,汪某,被某酒店聘为传菜员。2007年8月14日凌晨,该酒店11700元营业款被盗。办案民警发现,收入不高花钱却突然“大手大脚”的王某和汪某有重大嫌疑。侦查员们立即换上便装分头到网吧、舞厅和美容院查找。当天19时许,在某歌舞厅内,民警将正搂着女朋友跳舞的王某和汪某抓获,并在他们身上查获赃款9000余元。在事实面前,两人不得不交代了盗窃钱款的事实。王某和汪某平时都在酒店休息,并负责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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