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法律培训资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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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法律培训资料 主讲人:王敏玲 律师 演 讲 提 纲 前 言 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部分企业存在的用工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关系不清楚等问题逐渐暴露,广东省劳动争议纠纷大量上升。为此,省高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在广东省范围内实施。 本文旨在介绍《指导意见》重点条文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深入分析企业用工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相关问题,为企业的用工降低成本和风险! 《指导意见》的重点条文解读及相关案例 第二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案例】 某员工从2000年开始被扣社保78元,发生工伤后发现公司实际是在2003年才开始为其购买社保,并且其工资为每月3000元,但公司却只按960元为其缴纳,社保赔付只按960元为基准补偿,现该员工不服提请仲裁要求公司补足未足额购买社保所造成的损失,是否能得到支持? 《指导意见》的重点条文解读及相关案例 第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案例】 某员工因与企业发生争议离职后,又以公司未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为由提请仲裁,能否得到支持? 《指导意见》的重点条文解读及相关案例 第五条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案例】 工厂将其中一部门承包于甲,甲的员工发生工伤,现该员工要起诉工厂与甲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甲的请求有无道理? 《指导意见》的重点条文解读及相关案例 第九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案例】 1、员工追索工资12360元,加班费12360元,工伤医疗费12360元,现诉至仲裁,要求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能否得到支持? 2、员工工伤追索105000元工伤补偿费用,现要求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是否能得到支持? 《指导意见》的重点条文解读及相关案例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却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并无异议的; (二)非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中的伤亡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 【案例】 工厂员工甲在生产过程中与身边员工乙口角并打架,乙被打死,现乙追索甲的赔偿责任,暂未申请认定是否为工伤,该案是否属于工伤?员工不申请时,工厂何时无需承担责任? 《指导意见》的重点条文解读及相关案例 第十六条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 【案例】 08年5月6日,甲申请仲裁,追索两年加班工资,劳动局是否受理?受理后是否支持? 《指导意见》的重点条文解读及相关案例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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