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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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陈迪等诉邓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迪。   委托代理人:郭峰,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凯。   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宇,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万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寿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建斌,广东顺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迪因与被上诉人邓凯、原审第三人东莞市万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6月13日,邓凯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邓凯与陈迪于2010年4月23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2、陈迪返还邓凯购房款310000元;3、陈迪赔偿邓凯的购房中介费8000元、见证费1600元;4、陈迪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以上共计4196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邓凯与陈迪于2010年4月23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陈迪将其位于东莞市厚街镇丽湖山庄逸湖阁18座7A号商品房转让给邓凯,邓凯向陈迪支付400000元转让款。转让款支付方式如下:第一期,在合同签订二日内支付20000元;第二期,由于陈迪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厚街支行)的房屋贷款,故陈迪同意在签订转让合同三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审批通过可以还款后,于二日内陈迪与邓凯共同到银行,由邓凯出资180000元帮陈迪偿还银行欠款,余下的银行欠款由陈迪还清,邓凯为陈迪还款的行为视为邓凯支付转让款给陈迪;第三期,由陈迪协助邓凯办理过户手续,邓凯领取房产证后三日内,由邓凯通过银行贷款,向陈迪支付200000元。转让房屋的费用(包括过户所需交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交易税等费用)由邓凯承担。如因陈迪的原因不能过户到邓凯名下,陈迪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及逾期办理第一手房产证、陈迪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达10日以上,陈迪不准时交房给邓凯达15日以上,视为陈迪违约,邓凯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陈迪无息返还收取的房屋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及给邓凯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邓凯分别于2010年4月23日向陈迪支付20000元,2010年9月29日向陈迪支付280000元,2010年10月24日向陈迪支付10000元,以上共计310000元。邓凯主张,由于陈迪拖欠银行按揭款,案涉房屋已被查封,导致不能办理一手产权证,所以案涉房屋至今未过户。由于陈迪存在违约行为,导致邓凯购房目的落空,现邓凯要求解除案涉房屋转让合同。   邓凯提交东莞市厚街镇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收款收据、万通公司出具的收据及发票,拟证明邓凯为双方签订案涉房屋转让合同支付1600元见证费、8000元中介费。万通公司确认收到邓凯支付的8000元,但认为该8000元不是中介费,而是代办过户的服务费,万通公司亦确认该房屋第一手房产证未办理,导致万通公司办理二手房产证的条件未成就。另邓凯向原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案涉位于东莞市厚街镇丽湖山庄逸湖阁18座7A商品房。原审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出具(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159-1号民事裁定书并到东莞市厚街镇房管所查封案涉房屋时,发现案涉房屋于2010年11月18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在东莞市房管所预查封。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邓凯提交的《见证书》、《公证书》、收据、开户信息、信息明细打印、东莞市厚街镇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收款收据、万通公司出具的收据及发票,当事人陈述以及一审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陈迪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对于邓凯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原审法院予以确认。邓凯与陈迪于2010年4月23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综合邓凯起诉与万通公司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房屋转让合同书》是否应该解除;二、邓凯诉求陈迪返还房屋转让款310000元有无依据;三、邓凯诉求陈迪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见证费1600元、中介费8000元有无依据。对此,原审法院分析如下:   关于焦点一、案涉《房屋转让合同书》是否应该解除。邓凯、陈迪在2010年4月23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而案涉房屋现处于查封的状态,导致第一手房产证至今尚未办理,从而第二手房产证亦未能办理。邓凯主张由于不能达成购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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