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民主和法思想论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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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民主和法思想论文

邓小平民主和法制思想论文   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要法律化、制度化   什么是民主和法制   首先要弄清楚民主和法制的含义。   民主是一个泛意词,可以从不同的范围、角度、层面去了解。如:民主和专政、民主和集中,这是指民主的本质;政治民主、军事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党内民主,这是指民主的领域;民主意识、民主观念、民主思想、民主作风,这是指民主的思想;民主管理、民主生活,这是指民主行为,等等。我们这里所说的民主,是如列宁所说,指的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即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简单说从本质说,他是与专政、集中相对应的,而从具体的体制来说,则他是多数人的统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体制。我们只就后者来讲。当然,他是与前者不可分的,必定会涉及到。   作为政治制度,民主制度是来源于西方的古代。在西方,democracy一词是来自古希腊的demokratia。原意是demos和kratos组成的。简单解释就是“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也可以说是多数人的统治。   “人民的统治”,按其本意讲也就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之事应由人民当家做主。因此,不论如何为民主界定,(据说,民主的定义大约有二十多种)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人民参加对国事的管理。简单说就是参政权。或者说是公民的政治参与。国事管理不仅包括国家事务,也还包括经济事务、社会事务,等诸多方面。西方国家传统所谓的民主制是仅指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民主而言,这是极不完整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广泛地参加国家的各种事务的管理,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它真正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的本质。   再谈法制。在英语中有一个词是Legality,俄文是AKOHNOCTE,词义是合法性、法律性。他既包含法律制度,也包含依法行为,即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合法,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个词我们通常译为法制。而在我国,法制按董必武同志的解释是指法律和制度而言,即所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许多人解释法制都依循这个看法。但有时对依法行为则用另一个词,即法治,以和人治区别。就是说在西方法治与法制是一个词,我国则有时是两个词。西方没有与法治相对应的人治这个意思。这是由于西方自古基本是法治国。西方有一个词组是Legalsystam或institution意思是法律体系或法律制度,这个词与我国的法制基本是一致的。   有一个词组,Ruleoflaw这个词组的含义是法律的统治,即法治。这个词最早使用的是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他在《英宪精义》(IntroductiontotheStudyoftheLawoftheConstitution)中提出这个词。戴雪的用意是1、人们的行为只受法律的约束。只有违法才受制裁;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宪法是一切法律的依据。   关于法制的界定一般包括两个方面:1、法律制度。这是在阶级社会中的各种形态都存在的。只是各有其特点而已。如我国长期封建社会中,法律制度是封建型的。它又不同于其他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制主要是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礼教。2、依法行为。由法律制约人们的一切行为。就是说政府要依法治理,公民要依法行为,法律是指导和约束一切人的行为的准绳,人们的一切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这也就是所谓的法治。   还有一个词组,rulebylaw意思是用法来统治,实际是人治。ruleoflaw和rulebylaw都可称为法治,但前者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所有的人都在法律之内;而后者在法律之上还有一种力量来用法,或者说有人可以在法律之外和之上。这是两种法治观。   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   我国的历史长期是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自然经济居于统治地位。而且血缘纽带未被切断,血缘关系长期被保留下来。这就造成君主专制制度的社会基础。   早在殷周时代,即已有“民主”一词。不过,其意为“作民之主”,以后又引申为“为民做主”。这种所谓的“民主”,实际是做人民的统治者,对人民的统治,最多是做个好的统治者。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来说,这种“民主”实际是“专制”的同义语。   “民”的发现是我国历史上的一大特点。早在周武王伐纣时,便提出了“敬天保民”的口号。及至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为了称王称霸,都要进行“富国强兵”。他们一方面要有劳动力,以“聚禾粟,缮城郭,”提出所谓“无民孰农”;另一方面又要有战士,以争城池,扩土地。又提出所谓“无民孰战”,因此重民思想十分流行。最突出的就是孟子的“民贵君轻”和“政在得民”的思想。后来,历代帝王都十分重视被统治的民,唐太宗的“民可载舟,也可覆舟”就是典型。这种思想一般都称为“民本主义”,实际上应是“重民”思想。重民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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