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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word版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2016 年 1 月修订)
〔201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
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新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
的发行配售。
第三条
持有深市非限售 A 股市值不少于 1000 万元(含)
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
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
投资产品。
第二章 市值计算规则
第四条
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按照 X-2 日(X 日为初
步询价开始日,下同)前 20 个交易日(含 X-2 日)的日均
持有市值计算。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
1
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五条
配售对象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
合并计算。配售对象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市
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配售对象持有的原则为证券
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X-2 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配售
对象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
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市值中。
第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
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
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
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
第八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非限售 A 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
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
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九条
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
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申请,深交所可以向其提供网
2
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下配售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认购资金的收付、网下
发行募集款的收付以及备案银行账户的审核。经发行人书面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
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
在初次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发行股票前,
主承销商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
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的主承销商用户。主承销商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第十三条
网下投资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备案登记后,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
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的投资者用户。网下投资者应当使用数字证
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第十四条
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协会登
记备案的数据为准。
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
户进行审核及配号。网下投资者应于 X-1 日 12:00 前完成配
售对象的登记备案及配号工作。
3
第十五条
具有主承销商和网下投资者双重身份的机
构,应当分别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分别申请成
为主承销商用户和网下投资者用户。
第十六条
新股网下发行电子化的有关数据,自网下申
购之日起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上保留六个
月。
第十七条
初步询价截止前,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
电子平台选择符合主承销商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报价条件
的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并剔除不满足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事先确定的市值要求的配售对象,完成网下询价投资者的确
定。
第十八条
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在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
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数量
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
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
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
为单位进行报价。
第十九条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况,为其获
配的配售对象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4
第二十条
结算银行应当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供的资料,及时、准确地维护配售对象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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