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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CCF- HZFH-03 (A/0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防护产品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
2014-08-31 发布 2014-09-01 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前 言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制定并发布。公安部消防
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许
可,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引用、使用本细则。如擅
自引用、使用本细则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保留依法追究其侵权
责任的权利。
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 录
0. 引言 1
1.适用范围 1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
3. 认证模式选择 3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3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3
4. 认证单元划分 3
5. 认证流程及时限 3
5.1 认证流程3
5.2 认证时限3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3
6.1 认证委托3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4
6.3 型式试验6
6.4 认证评价与决定7
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
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8
7.2 获证后监督人日8
7.3 获证后监督频次8
7.4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9
7.5 获证后跟踪检查10
7.6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10
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10
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10
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10
8. 认证证书 10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10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11
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11
8.4 认证范围的缩小12
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12
8.6 证书恢复15
8.7 认证证书的使用16
9 认证的变更 17
9.1 变更类型17
9.2 变更程序17
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18
11. 认证标志 19
12. 收费依据与要求 19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9
附件1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
附件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3
附件3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6
附件4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29
附件5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35
附件6 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 41
附件7 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 42
附件8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51
0. 引言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编号:
CNCA-C18-02:2014 )(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
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
称评定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
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 ,
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本实
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
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评定中心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
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
要求。
1.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 ,包括以下产品种类:防火
排烟阀门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消防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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