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讲座(专家会议).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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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学习实施新安法 加快推进法治化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修法的必要性 ■一是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发生深刻变化 过去,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企业发展问题较多,对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的比较宽松。 现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人民群众的期待发生重大变化。 ■二是我国安全生产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企业发展冲动强烈,规模快速扩张,安全与发展的矛盾凸显,事故易发多发。 各地区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 ■三是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任务紧迫 2013年6月3日,吉林德惠“6.3”宝源丰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21人死亡,77人受伤 2013年11月22日,山东青岛“11.22”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 2014年8月2日,江苏昆山“8.2”金属粉尘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当场造成75人(97人)死亡,185人受伤 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影响巨大,安全形势严峻。 ■四是把国务院重要文件法律化、制度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逐步减少、取消行政审批项目。 ■五是亟待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坚持安全发展要求,安全监管执法地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全职责,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 三、主要修改内容 强化安全生产的摆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应急救援等方面,着力解决“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问题。 新《安全生产法》亮点 1、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途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提出: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新《安全生产法》亮点 2、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明确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管员。下限从300人调整到100人。 第二十三条:明确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企业安管员的意见。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管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安监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下限为50人。 新《安全生产法》亮点 2007年4月18日7时45分,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清河特钢生产车间内,装有30吨钢水的钢包在吊运过程中,整体平移到铸锭台上方时,突然整体脱落,钢包内的温度高达1500℃的钢水倒向正开班组会的交接班室,造成屋内32人死亡,6人受伤。 新《安全生产法》亮点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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