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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济学说史1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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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009年2月19日 L O G O 2009年2月19日 西方经济学说史 方 钦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复旦大学经济思想与经济史研究所 联系方式:errantking@ 复旦大学2011年春跨校辅修课程 上讲提要 作为当代经济理论的核心精神,功利主义及其意义,功利主义最大的问题; 西尼尔作为作为古典经济理论最重要的人物之一,他的思想却又预见了一种新经济理论的到来; 穆勒,第一位正视经济学批评的人,第一位尝试比较、融合包括社会主义在内的批评经济理论的古典经济学家。 * * 第十讲 插曲:德国历史学派 德国启蒙精神 1 德国历史主义传统:法学 2 先驱者李斯特 3 历史学派经济学 4 * * 一、德国启蒙精神 “从思想上的动机来说,经济是以自私心和集体观念为基础的。若只是自私心,则在各个私有经济之间势必引起破坏一切的永恒的斗争;而集体观念则使这种斗争在一个更高的有机体中,即国民经济中得到调和。” ——Wilhelm Georg Friedrich Roscher, 1843 * * 启蒙运动在德国的发展是辉煌的,从莱布尼茨到康德,从莱辛到歌德继承了笛卡尔理性传统的启蒙精神在德国走出了一条完全不同于英美文化的道路。 然而历史没有能让德国的启蒙运动完成她的使命。启蒙的精神在康德那里达到巅峰后便衰落了。拿破仑战争使得刚刚从三十年战争中恢复过来德意志联邦遭受重创,战争结束后的和平协定将德国分裂为35个邦国和4个自由市。 拿破仑战争激发了德国人的民族情感,统一德意志民族的要求开始愈发强烈;拿破仑战争结束后梅特涅的神圣同盟专制统治却又扼杀了在这种民族情绪下促进的对民主的渴望;1848年革命的失败,使得一种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得以结合;俾斯麦1871年的统一更加强了这种信念。 这就是德国历史主义产生的背景,启蒙精神在这样的条件下被完全摧毁了,康德的遗产被扭曲地继承到了黑格尔手中。 * * 二、德国历史主义传统:法学 (一)萨维尼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 通常而言,德国历史学派不是指经济 学,而是法学。与经济学不同,德国 历史法学派是迄今仍具有蓬勃生命力 的一股思潮。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张 可以代表德国历史主义传统的基本观点。 萨维尼是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 法学史上,对于法律起源历来争论不休。启蒙时代初期有一批学者主张法律起源于主权者的意志。但是, * * 在历史上更具有生命力的是另一种法学传统:法律源自自然规律,即自然法传统。自然法传统在古希腊思想中就可以找到根源: “因为向我宣布这法令的不是宙斯,那和下界神同住的正义之神也没有为凡人制定这样的法令,我不认为一个凡人下—道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律条,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 德国启蒙运动初期时有著名的自然法学家普芬道夫(Samuel von Pufendorf, 1632-1694),其思想影响到苏格兰启蒙运动。而历史法学派彻底颠覆了德国的自然法传统。 * * 萨维尼生于美因茨,致力于罗马法研究,德国民法典的编撰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über die Notwendigkeit eines allgemeinen bürgerlichen Rechts für Deutschland, 1814) 历史法学派不同意那种法律意志论,也不同意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 “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 “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 “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 * * * * 不存在一般性的、普适性的理性法则,只有依据神秘的“民族精神”的力量指引而得出的具体规则。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显现。 历史法学派的一些观点是我们值得借鉴的,但是,对于那神秘的“民族精神”的尊崇,很容易转变为对权力的膜拜。缺少一般性的原则,法律是否还能成为“正义”的象征,而不是堕落为个人权力的工具? 因此,历史法学派受到主权者的推崇也就不足为奇了,萨维尼是国王的法律顾问,他的葬礼是由威廉一世主持的。 历史法学派是在“法律科学和国家科学”的机构,也就是德国大学中传播的,与此同时,经济学也在这些机构中传播。 三、先驱者李斯特 (一)李斯特 Friedrich List, 1789-1846 生于德国符腾堡州(Württemberg)的 Reutlingen。制革匠的儿子,一心希望 能在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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