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的观公正义务--王鑫.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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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官的观公正义务--王鑫

PAGE 4 - 论 检 察 官 的 客 观 公 正 义 务 作者:王鑫 2003年河北省某县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明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马超发生争执,后持尖刀猛刺马超,致其当场死亡。尸检报告显示:王明刺扎对方10刀,有3刀刺中被害人的胸腹部等要害部位。综合王明事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及二人打斗的动态情节,无法认定王明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杀人故意”,因此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但王明的伤害手段残忍,应为酌定从重情节。? 检察官在提讯王明时,王明却一再表示自己的确委托别人打110报警,当时李某和其女友赵某到了现场,自己也让他们打110报警,而原来卷宗里并没有赵某的证言。卷宗所呈现的证据情况,无法认定王明具有其自称的委托他人打110的主动投案情节。? ??? 这么一个体现被告人从轻的情节到底是否存在?检察官让公安机关重新收集了李某和赵某的证言。这次收集的证言显示:李某和赵某虽然记不清是谁让打的110,但是李某打110时,就在王明的旁边,王明肯定能听到,而且一直捂住被害人的胸口直到警察来。检察官认为这个情节虽然并非典型的主动投案,结合其如实供述的情节,被告人表现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精神。? 为了向法庭客观呈现宋明犯罪后的表现,检察官在开庭审理时申请传唤证人李某到庭接受三方询问,以便更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证人出庭后,被告人王明表示全部认可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并愿意用自己的房产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当庭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将王明罪轻、罪重的情节一一列举,最终,该案一审判决书中认定了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所有证据,依法判处宋晓明有期徒刑十年。? 可以想象,如果检察官没有履行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没有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完全依据卷宗提供的证据认定王明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该案在后来审理中不但会导致诉讼程序的迟滞,还可能导致该案成为一个有瑕疵的案件。? 一、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内涵及表现形式。 那么什么是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呢?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是指检察官在诉讼中追求实现案件真实正义的义务。“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是检察官的基本职责,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涵不同于其他公权力机关人员客观公正义务内涵,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之间具有天然的融合性。检察官是执行法律的双面人,他的双重职责是保证有罪的人不能逃避追究以及无罪的人不受到追究。检察官可以满怀热情、充满精力地去起诉犯罪,但当他重拳出击时,也不能违规出拳。他的另一项职责是避免适用不正当的手段提起错误的诉讼和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提起公正的诉讼,这两项职责是并重的。 检察官所承担的客观公正义务使得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不仅是原告当事人,而且具有司法官或准司法官的属性,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个人认为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收集。要求检察官在进行证据收集时,不仅应当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有罪证据,也应当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证据。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院不仅要侦查证明有罪的,而且还要侦查证明无罪的情况,并且负责提取有丧失之虞的证据”。 (二)证据公示。客观公正义务还要求检察院在进行证据公示时,不仅应当公示有罪证据,而且应当公示无罪证据。在英国Edwards案中,欧洲人权法庭强调根据公正性的要求,所有利于或不利于被告人的物证均应展示给被告人看。 (三)诉权行使。检察机关是 HYPERLINK /Society/ 社会的代表,是以社会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由于检察机关不是这种诉权的所有人,因此不能像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那样有权任意处分公诉权,而必须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行使公诉权。检察官发现被告人不应当起诉的,就不应提起控诉;已经提起的控诉有错漏的,检察官应当及时通过撤回起诉、追加起诉或变更起诉的方式予以矫正。 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演变历程。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理论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历史、社会的发展逐步演变而来的。它最早诞生于19 世纪中后期的德国, 后来在法国、日本、意大利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亦获得发展,在有关法律中得以确认。如1877 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0 条第2 款规定: 检察院不仅要查明有罪的情况, 而且还要侦查证明无罪的情况。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358 条规定: 检察官可以在庭审中请求无罪判决和为被告人的利益提出上诉。 “二战”后,随着意大利和日本刑事诉讼模式的当事人化,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更加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为什么在刑事诉讼发展中会有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而没有法官和警察的客观公正义务?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三权分立的产物。在近代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检察官是刑事侦查的主导者,警察在检察官的领导下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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