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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中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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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目 录
写作提纲……………………………………………………………………(3)
内容摘要……………………………………………………………………(4)
关键词………………………………………………………………………(4)
正文…………………………………………………………………………(4)
一、绪论……………………………………………………………………(3)
二、本论:…………………………………………………………………(3)
(一)刑事证明责任概述…………………………………………………(4)
(二)证明责任主体………………………………………………………(5)
(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适用…………………………………………(6)
(四)刑事证明责任倒置…………………………………………………(9)
三、结论
注释…………………………………………………………………………(12)
参考文献……………………………………………………………………(12)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写作提纲
绪论
证明责任,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刑事案件得以侦破、犯罪分子得到严惩。确定刑事责任的关键。因此,落实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问题,是正确办理刑事案件,实现刑事诉讼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任务,真正是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护无辜、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安全”的价值追求。本文通过举证和证明责任、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适用和刑事证明责任的倒置这三方面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进行分析,进行相应的研究。
二、本论
(一)刑事证明责任概述
(二)证明责任主体
1、司法机关即公、检、法机关是证明主体
2、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责任主体
(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适用
1、公安司法机关负有证明责任
2、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
4、关于无罪推定原则
(四)刑事证明责任倒置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非法持有型犯罪
3、刑讯逼供罪
4、我国学者认为,以下情况也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三、结论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是刑事证明制度的重要内容。证明责任的落实和依法履行证明义务,是确保刑事诉讼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关键环节。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机制进行了初步地辩解。在刑事诉讼中,通过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可以让控诉方受束于法律不侵犯人权,同时又能及时完成控诉任务,实现刑事法律规范,真正做到公平高效的运作。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内容摘要】现代意义的证明责任是指当诉讼中的事实主张不能被证明而出现真伪不明时,应由何方主体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适用,在不同的案件中有着不同的具体适用准则,在个案中只有准确把握其证明对象、证明标准及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才能正确适用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关键词】证明责任 证明 犯罪嫌疑人 倒置
一、刑事证明责任概述
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部分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责任。其性质是法律义务与法律后果的统一。
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44—45页。
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例如,检察机关对犯罪作出指控,这是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也是在依法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一职权的同时,必须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指控事项的义务。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道理也是如此。
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如果不履行证明责任,就可能承担起认定的事实或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如被害人向法院提出自诉,如果缺乏犯罪证据,又提不出补充证据,就不可能被法院受理,上诉就有可能被驳回。而对司法机关来说,如果不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证明责任,其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能成立,其作出的有关司法决定就可能被否定或是撤消。
二、证明责任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就是对于被告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证明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意义:第一,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行为责任;第二,用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而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
(一)司法机关即公、检、法机关是证明主体
我之所以认为,公检法机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检法机关的证明责任。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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