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标准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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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x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系由xx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本协议约定符合条件的出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协议所定条款及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实业投资、股权、债权以及金融理财产品投资业务。各方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本协议,指《xx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2)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xxxxx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指认缴出资,且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以及通过受让合伙企业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5)普通合伙人,指认缴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同时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本协议中指【xxxxxxx有限公司】及按照本协议更换的人。 (6)合伙企业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 (7)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金额。 (8)实际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金额。 (9)出资份额,每一出资份额等于人民币1 元。 (10)总认缴出资额,指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总和。 (11)总实际出资额,指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总额,该金额等于本合伙企业总出资份额。 (12)合伙费用,指由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开支。 (13)《合伙企业法》,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4)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15)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 1.2 标题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第二条 设立 2.1 设立 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2.2 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xxx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 住所 合伙企业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5楼2504室】。 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单方面书面决定,可将有限合伙的主要经营场所变更为同样位于上海市的其他地址,但应在决定变更时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4 合伙目的 从事投资管理及投资顾问业务,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并管理有限合伙自有资金,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为合伙人创造效益。 2.5 经营范围 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 2.6 期限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0】年,自注册成立之日起算。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投资情况自行决定将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延长两次,每次延长一年。普通合伙人确定延长合伙企业经营期限时,需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经营期限内,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已延长了两次,但普通合伙人仍认为有必要继续延长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普通合伙人应在经营期限届满三个月内,向合伙人会议提交延长经营期限要求,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第7 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延长。 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 3.1 合伙人 (1)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超过50 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1 人,有限合伙人不超过49 人。 (2)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为【xxxx有限公司】,系一家在中国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3.2 合伙人登记册 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名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及其他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名册。 3.3 认缴出资 (1)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并以执行有限合伙事务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最低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以人民币10 万元为单位向上累加),普通合伙人可依根据有限合伙人具体需要,免除本条前述的最低出资额度限制。 (2)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应于本合伙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缴付其认缴的出资额。 3.3 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 3.4 出质禁止 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其对有限合伙的出资进行资产出质。 第四条 普通合伙人 4.1 执行事务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2)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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