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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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01 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与马自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12-5)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二中民终字第190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产业园区融商6路1号楼141室。 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正春,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自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瓦屋头镇汉寨外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东颖,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自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5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曾昕、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4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自虎在一审中起诉称:2006年3月1日,马自虎与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协议书》,约定马自虎为运输公司运输货物钢方坯,起运地为北京,送达地为天津和邢台两地,运输价格为至天津每吨45元,至邢台每吨65元,还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自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马自虎累计运输货物11批,前10批都按规定时间进行了结算,但最后1批即2007年1月承运的货物在当月送达后始终未结清运费,至今尚欠11万元。马自虎多次找到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索要,吴晓丽称货主北京首钢塞维拉电梯导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维拉公司)尚未与其结算清,因此也无款给付马自虎。现运输公司已经拖欠马自虎运费1年多,给马自虎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困难。要求运输公司履行合同给付马自虎运费1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运输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马自虎所述与事实不符,运输公司已与其结算了2006年12月以前的费用。2007年以后,运输公司与马自虎无任何业务往来,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1日,运输公司(甲方)与马自虎(乙方)签订运输合同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货物的运输及相关业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进行货物的运输及相关业务,本合同之规定适用于双方有关货物运输的所有活动;甲方的公路运输产品交由乙方承运,每次发货前一天,由甲方通知乙方,将装车时间等信息通知乙方,并作好“货物运送凭证”;乙方装车时与甲方对照“货物运送凭证”共同清点货物,核对收货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无误后在“货物运输凭证”上签字,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应按照收货方的要求卸车,并协助收货方当场清点确认货物,准确无误后收货人在“货物运输回单”上签字,乙方将回单及时传递给甲方,作为完成货物运输的依据;北京至邢台每吨平均价格为65元,北京至天津每吨价格为45元,运费结算方式为月结;本合同有效期为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3月1日。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一审庭审中,马自虎提交首钢汽车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的第二联,证明其承运但尚未结算运费的货物情况,根据此联所载货物重量结合运输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运费为110 167.1元。对此,运输公司认为第二联未盖章,所载车号的车主是否系马自虎无法确定,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且第二联应在发货单位手中。此外,马自虎提交了与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的通话录音及手机短信记录,证明运输货物的货主系塞维拉公司,运输公司尚欠其运费11万元,而收货单位出具的回执单已由其交给运输公司。对此,运输公司虽认可录音中系吴晓丽谈话,但认为其未指明欠款数额,欠款11万元的说法在录音中皆是马自虎所提。马自虎还提交了储蓄对帐单及银行卡,证明运输公司曾于2007年12月两次将运费汇入其银行卡,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此,运输公司虽认可系该公司所汇,但否认系运输钢坯的运费,而系另外一笔货物的钱。证人许圣昌出庭作证,证明曾于2007年至2008年4月4日期间数次随马自虎到吴晓丽家索要运费,马自虎问运费11万何时给付,吴晓丽答复只能等待。对该证人证言,运输公司认为许圣昌与马自虎存在利害关系,不予认可。 一审庭审中,运输公司提交与塞维拉公司签订的钢坯运输合同,证明该公司为塞维拉公司承运钢坯,装车时双方对照“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和“送货回执单”共同清点货物,运送数量以收货单位签收的回执单为准。此外,运输公司还提交了发货单位为塞维拉公司的送货回执单、计量单、首钢汽车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第四联,证明承运货物的司机凭第四联和送货回执单已与运输公司结账。对此,马自虎称计量单和送货回执单系其雇佣的司机完成送货后交给其本人,然后由其交给吴晓丽的。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马自虎增加诉讼请求为要求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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