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pptVIP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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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5.1 工程建设标准 5.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按照适用范围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按照执行效力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5.1 工程建设标准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5.1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的标准 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标准 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5.1 工程建设标准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颁行。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是”GB”,推荐性标准的代号是“GB/T”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2007) 5.1 工程建设标准 3)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一次。可采用函审和会议审查,一般由参与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需要进行局部修订的情况: 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经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改后可取的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的效益 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 需要对现行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5.1 工程建设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对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国家标准公布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同国标)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过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审批。 5.1 工程建设标准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和权限 4.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5.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5.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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