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金融担保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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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1、办理抵押物登记后生效 抵押登记即把用于抵押的财产,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表明该财产已经被用于抵押担保。 即抵押合同签订后,债权人还不能享有抵押权,必须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抵押合同才能生效,债权人才能享有抵押权。 当抵押物为房屋和土地时,属于这种情况,如抵押物为: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 以房屋、土地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时,签订抵押合同并且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就成立。 但是,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则该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四)抵押登记的机构 1、不动产:到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机构登记。 2、动产: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五)流质抵押 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其立法理由在于防止债务人因一时的急迫以高价之物供较小数额债权作担保,在不能清偿时丧失所有权,从而显失公平。但民法中关于流质抵押的禁止规定一般不适用于当铺或其他以受质作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三、抵押的效力 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规定适用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 (二)抵押物出租的效力 1、先出租、后抵押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三)抵押物的转让 1、转让抵押物,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从而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四)抵押物价值的减少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保证抵押财产的价值不减少,对此,抵押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实现的方式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如与抵押人订立买卖合同的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通过诉讼程序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清偿的范围 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清偿债务的范围: 1、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 2、根据法律的规定。 即如果抵押合同没有约定,则清偿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三)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1、存在多个抵押权时的清偿顺序 (1)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 (3)登记时间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偿; (4)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与其他担保形式的顺序 如果在同一财产上设置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则其实现顺序如下: (1)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押权; (《担保法》解释第79条) 因为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留置权优于抵押权、质押权。 (四)保证与物的担保之间的顺序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实现债权的方式、顺序如下: 1、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之间相互享有追偿权 (五)存在多个抵押人的情形 即同一债权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抵押人提供财产,予以担保,则各抵押人的责任份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根据合同约定; 2、各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合同没有约定时,如此。 五、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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