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3386-1992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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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2-02-17 颁布
  •   |  1993-01-01 实施

GB/T 13386-1992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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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T 13386一92 Technicalrequirementsforfireworkingof seagoingtransportship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条明火作业及火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 不(包括厂修)情况下的海洋运输船舶。本标准不适用于液化 石油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2 术语 八 月 艺 : . . 明火作业 fireworking 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如使用气焊及喷灯等设备的作业。 n n 乙 乙 火种作业 firesourceworking 操作巾,可能出现火星的作业,如带电作业、敲铲铁锈或使用风动、电动工具等。 n 怪 乙 ︺ 可燃气体 flammablegas 具有燃烧能力的气体或蒸汽。 口 月 ‘ 兮 爆炸极限 explosivelimit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遇到火源可以引起爆炸的体积百分比最低和最高限值。 2.5 危险区域 hazardousarea 经常产生和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爆货物的场所。 3 可以进行明火作业的条件 3.1 环境考查条件 3.1.1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lo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 空间。 3.1.2 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 15m,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 2m的柱形空间。 3.1.3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以作业点为中心,5m为半径的空间。 3.1.4 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查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 3.2 技术条件 3.2.1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m/s, 3.2.2 明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符合了3.1条环境考查条件要求。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 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火花扩散的安全措施。 3.2.3 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3.2.4 在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o.5m内的一切可燃物,对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一02一17批准 1993一01一01实施 免费标准网() 无需注册 即可下载 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 GB/T 13386一92 0.5 m以外的可燃物,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3.2.5可以拆除的管子等机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除拆卸的油管、污水管等,应 进行有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达到3.2.1款要求,或采取充满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 两端进行有效隔堵。 3.2.6 在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明火作业前,必须提供足够的通风,使空气中含氧量达到 18%以上。 3.2.7明火作业前,必须查清作业面的反面和周围,并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 3.2.8油船货油舱在充注惰性气体情况下,环境条件符合3.1.1和3.2.1款要求时,其危险区域以外 的尾部甲板可以进行明火作业,其开敞甲板可以进行火种作业,但应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和注意风向 风速变化。 3.2.9燃油、润滑油舱(柜),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进行明火作业或火种作业前,必须封 闭与其相连的所有管系、阀门,并经洗舱除气、铲除硫化铁锈皮、油泥,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可 燃气体清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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