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简易程序.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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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程序规则 (一)告知: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二)当事人 1、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2、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 3、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相关程序规则 (三)和解、调解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裁判;(2015司法解释第289条) (四)对撤诉的限制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2015司法解释第290条) 第三人撤消之诉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41岁的若林(化名)告与前妻结婚15年,有一女儿。近年来两人性格出现差异,感情破裂,他们多次商谈过离婚事宜,并已经协商好财产和孩子的归属问题。 程序进程 2002年8月1日上午8时30分若林走进了立案庭的大门。法官陈瑶收进起诉状、离婚案件登记表、结婚证书等材料后,仔细审查。 8时33分若林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证”、“材料收据,,后,陈法官为他开具了“缴纳诉讼费单据”。 8时38分缴费后,若林回到立案庭,将缴费单据副卷联交给陈法官。陈法官编辑好民事案件流程表,整理好所有资料,送交庭长审批。 本案办案程序时间表如下:8时42分所有资料全部录入电脑;8时44分陈法官将卷宗送交民一庭曹副庭长;8时46分曹副庭长通知若林前妻领取起诉书副本,前妻表示不需书面答辩,愿意调解;8时53分由于双方没有任何争议,当庭表示自愿达成协议,曹副庭长当场制作调解书;9时5分双方当事人拿到了打印好的调解书。同时,法官宣布退庭。 普通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而简易程序则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简易程序中未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列的第一审程序,各自是独立的。 二、简易程序的理由及意义 (一)理由 1、诉讼效率 2、费用相当 (二)意义: 1有效地利用了司法资源 2.便于当事人诉讼。 3.便于人民法院办案。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都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选择: 1、法院决定适用——赋予当事人异议权 2、当事人合议适用——赋予法院审查、同意权(新民诉第157条第2款)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一、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发回重审 第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第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第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此外,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条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不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 (二)受理程序简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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