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通论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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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机关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A.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B.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分权制衡原则:赋予了股东“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大权力。同时,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要求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思想。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行使经营管理权,监事会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代表股东对董事、经理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公司法》)、章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②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38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赖以行使行为能力,享有权利的法人机关。 (一)一个企业法人必须有唯一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掌握代表企业签定合同决定权 (三)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的最终控制者 (四)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渗透到企业的全部活动 (五)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诉权 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来自于“法律”的强制性授权,目的在于明确交易主体,稳定市场秩序。 * 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案情介绍】彩献宝的妻子焦霞怀孕7个多月,突患感冒,便在一家私人诊所进行治疗。20天后,焦霞发现胎动减少,到另一医院就诊,发现胎儿已经死亡,该医院建议其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其他医院进行引产。2005年3月4日,焦霞到北京某医院剖宫产下一死胎。随后,彩献宝向警方报案,控告该私人诊所非法行医,造成胎儿死亡的损害后果。警方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要求对死胎进行法医鉴定。彩献宝找到医院提出给死胎做法医鉴定时,医院告知其死胎是病理性医疗废物,不需要按照一般尸体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死胎的父母也没有对死胎的处分权,因此,医院已经把死胎作为医疗废物“处理”了。由于无法进行死胎检验,致使彩献宝夫妇无法追究私人诊所的法律责任。彩献宝夫妇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法院认定医院构成侵权。 【法律问题】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享受的利益的载体。 民事主体从事活动,总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这种利益可能是商品经济的“物质利益”,也可能是天赋的“精神利益”。各种社会关系,都是人们相互之间为了取得物质精神等利益而形成的。但是,物质和精神的利益都必须有一个现实的“载体”,这就是民事主体活动的目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民事客体。 * 客体 物质利益 精神利益 物 鼠标 情书 行为 加工行为,还钱行为 交货行为,运输行为 设计行为,保管行为 买票听演唱会 洗照片 智力成果 专利权、著作权的财产利益 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出版权,修改权 人格 肖像权的出让 名誉权、隐私权 附:《赤壁赋》:凡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惟江上之清风,与山间之明月,耳得之为声,目遇之而成色,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是造物主之无尽藏也,而吾与子所共适。 * 李某之父死后,李某将其父遗体送到安阳市殡仪馆,办完手续后,商定于12月20日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后火化。但安阳市殡仪馆因工作失误,提前将李父遗体火化。为怕原告知道,殡仪馆遂用另一具遗体冒充。12月20日,李家在殡仪馆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有270人参加。仪式进行中,有人发现遗体并非李某父亲。顿时,吊唁大厅一片混乱。李某及其亲属精神上因此受到极大伤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殡仪馆赔偿损失,在《安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确认其父骨灰,退还工作人员所收的小费。被告安阳市殡仪馆承认工作失误,对原告的要求没有异议。问: 1、本案中,被告用他人遗体顶替死者遗体摆置于灵堂之上,供死者亲朋吊唁,此种行为侵害了哪种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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