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法案例分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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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 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 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 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案例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交付了45万元货款。 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了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 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 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 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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