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条例立法背景介绍(陈桂秋).pptVIP

城乡规划条例立法背景介绍(陈桂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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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立法背景介绍 陈桂秋内容提要 1、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史过程 2、原有规划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3、《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4、《城乡规划法》实施中碰到的难点 5、《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立法的时代背景 6、实施《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新要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史过程 ——1939年我国出台了《都市计划法》 ——上世纪五十年代,学习前苏联的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1993年6月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原有规划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1、以城乡二元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无法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 2、原有规划管理制度,无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要求。 3、原有的规划体系,无法适应城镇化进程和城乡建设发展的要求; 4、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无法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要求; 5、 缺乏有力的法律责任追究,无法适应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的要求。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二)体现了城乡统筹的科学发展思想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本身法律名称的变化就体现了城乡统筹的指导思想。 第4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三)突出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规划内容注重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规划编制注重公众参与: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实施注重公众监督: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四)强化了有规划可建设、先规划后建设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五)体现了层级管理的思路。一是延续了总体规划分级审批的制度。二是强化了规划备案制度。第19、20条和第24条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制度。三是相对明确了建设项目分级选址规划管理制度(第36条)。四是突出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特别是上级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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