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防火的要求规范GB50045952005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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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PAGE 精彩文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2.0.1 裙房skirt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 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large/scalepowerdispatcher’s building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 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 高级住宅high/grade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 安全出口safety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7 挡烟垂壁hang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h。 3.0.8 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间墙、窗槛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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