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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概念,目的,内容。 内容:形式方面—制定法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刑期,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实质方面—罪刑法定必须是善法,适当性原则,罪刑法定化(事先加以明文规定),实定化(对罪刑和刑罚做出实体性的规定),明确化(文字表达确切意思清楚)。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①基本含义:罪—刑事责任—刑罚(法院)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分析罪轻罪重和刑事责任大小,应结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法。
②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首先,刑事立法对具体犯罪处罚的原则性规定,对刑罚裁量,执行制度及个罪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其次,司法实践中刑罚裁量,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而且应结合分析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各方面因素,力求刑罚个别化。
③罪刑相适应原则立法体现:《严密科学的刑罚体系---主刑及附加刑,能够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为司法实践中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贯彻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比如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防卫过当,对于共犯中不同角色的处罚规定都体现了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总则侧重于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规定了刑罚裁量和执行制度:自首,立功,缓刑,假释。《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严密的罪名体系,还为个罪设置了具有弹性的,幅度较大的法定刑。
④司法适用:定罪量刑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不仅要准确定性还要合理量刑。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做到罚当其罪,不枉不纵。强调执法中的平衡于统一,类似案件的处罚轻重相当。
三,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包括从旧原则(新一律没有),从新原则(新一律有),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按旧法处理),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按新法处理)。其中,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又适应实际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的刑事立法所采用,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问题即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特征:①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②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形形色色的事实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③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指行为成立犯罪所需的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 犯罪构成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五,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等。 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可将犯罪客体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的数量的多少,直接客体可以划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度,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可对复杂客体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主要客体决定该具体犯罪的性质,从而也决定该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次要客体往往是确定此罪于彼罪的界限的标准,在同类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次要客体起着绝对性的作用。随机客体往往是加重刑事处罚的原因和依据。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是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随机客体仅仅是选择要件,随机客体一旦出现只影响量刑。
六,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每一种犯罪行为都直接或间接的作用于一定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从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损害,进而阻止,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对社会造成损害。 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是:①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③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七,犯罪对象于犯罪客体的区别;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的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区别:①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②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③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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