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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094/j.cnki .1005 -0221.2012.03.007
张明楷
我国刑法既规定了 一般没收, 也规定了特别没收。 一般没收具有存在的理由, 不应废除。没收供
犯 所用的本人财物, 虽然具有没收财产刑的内容, 但只能归入保安处分;对“供犯 所用的本人财物” 应限
制解释为 “供犯 所用的, 并且与违禁品相当的本人财物”。“犯 分子违法所得的 一切财物” 是指符合犯 构
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得的一切财物, 不以行为人具有责任为前提, 对之适用没收规定时, 应当区分不同种类的
没收, 并实现相关规定的目的。
没收 财产刑 个人财物 一般没收 特别没收
作者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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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被告人沈某于2003 年以2 万元购得 一辆面包车, 从事出租营运。2004 年5 月5
日夜间, 沈某驾驶 车伙同他人来到某县境内, 采用投毒的方式窃取狗 11 条, 价值 1200 元。
同月10 日夜, 沈某再次驾驶 车伙同他人来到 县行窃时, 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以盗
① :《》, 《》 2009 5 。
— 55 —
2012 3
窃罪判处沈某拘役3 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 没收供犯罪使用的面包车。沈某以没收
面包车对其处罚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没收 面包车与沈某所犯罪行的社会危
害性不相适应, 显失公平”, 原判予以没收不当, 撤销了一审判决 “没收供犯罪使用的面包车
一辆” 部分, 并判决由扣押单位将被扣押的面包车发还沈某。②
案例2:2010 年10 月21 日10 时许, 被告人黄国业打电话给被告人何运枝, 要求以每克
360 元的价格赊购1 克冰毒, 后双方在珠海市斗门区黄国业住处的楼下完成交易。 同日19 时
许, 黄国业携带购得的部分毒品以100 元的价格卖给蔡此强。次日 15 时许, 黄国业又致电何
运枝, 要求以每克360 元的价格购买1 克冰毒, 双方约定在斗门区信禾汽车站附近交易。随
后, 何运枝驾驶其别克牌小汽车到信禾汽车站。两人正准备交易时, 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
警从黄国业身上缴获毒资300 元及一小包净重0.10 克的冰毒, 从地上缴获何运枝丢弃的 1 袋
净重0.87 克的冰毒, 从其携带的手袋里搜获一袋净重 0.90 克冰毒。后民警搜查何运枝住处,
从其房间里搜获一袋净重4.80 克冰毒、 2 袋净重39.64 克的含氯胺酮成分的红色药片以及净
重3.31 克含硝甲西泮成分的橙色药片。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何运枝犯
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3 年6 个月, 并处罚金5000 元;被告人黄国业犯贩卖毒品罪, 判
处有期徒刑 1年, 并处罚金300 元;扣押在案的犯罪用工具、 被告人何运枝所有的别克牌小汽
车一辆、 三星牌手机1 台, 被告人黄国业所有的金鹏牌手机 1 台、 毒资300 元及缴获的毒品,
予以没收。被告人何运枝不服, 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原判
没收的别克牌小汽车, 因没有证据是专门或主要用于犯罪的工具, 不宜没收。原判没收不当,
应予以纠正。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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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 :《 “” 》, 《》 45 ,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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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 《》, 2011 8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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