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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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范例参考 WORD格式整理 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探析 内容摘要:随着女性劳动者的增加,对女性的就业歧视现象越来越严重,解决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刻不容缓。建立和完善女性就业权益保障制度,将为我国解决女性就业问题提供长效而稳定的制度保障。本文首先陈述了女性就业的现状,分析了就业歧视的原因,从修改现行立法,进行专门立法,增设集团公益诉讼,完善相应的就业歧视诉讼制度,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建立和完善保护妇女就业权利的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了我国对女性平等就业的对策。 关键词:女性就业歧视;立法问题;法律对策 一、女性就业的现状 目前全球男性的平均就业率超过80%,而女性则为60%,国际劳工组织发表的《2O07全球妇女就业趋势报告》指出:全球妇女就业率正处于历史上的最高点,去年全球女性就业人数创历史最高水平,同时女性失业人数也处于历史上的最高点,达到8180万人,她们大多从事的是农业和服务业中的低生产力的工作,所领取的报酬也少于同一工种的男性。劳工组织在《妇女就业趋势报告》中所引述的证据还显示,女性与男性的工资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在大多数地区和许多行业从事同一工种的女性赚取的收入要低于男性,通常说来,女性收入至少要比男性低10%,即使是在一些女性传统行业,如担任护士和教师,两性收入平等也未做到。但是承认这种差异的存在,克服人为因素的不平等,创建一个新的伦理关怀,这才是文明应该和能够开辟一条道路。因此,探究妇女的就业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案,不仅解决女性就业的实际问题,同时也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文明的政治进步,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迈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步。 二、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的原因 (一)缺乏消除就业歧视的法律。法律过于现有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什么是性别歧视,性别歧视的内涵、外延,确定性别歧视的规则缺乏详细和具体的要求。 (二)缺乏落实平等就业的专门机构和执行机构,难以保障落实女性平等就业权。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负责两性平等就业的机构,现在实行促进两性平等就业的机构主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妇女与国务院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全国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没有设置解决性别歧视促进就业平等的专门机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一个群众组织,并没有执法权;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只限于协调和指导工作,在调查和协调时起到帮助作用。 (三)缺乏有效的性别歧视的法律救济途径。目前性别歧视的受害人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女性在招聘阶段遭受性别歧视,不能纳入劳动争议,妇女在司法救济范围内无法寻求法律保护。 (四)对性别歧视的惩治力度不够。虽然中国的《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还规定不能因为性别而歧视,但法律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措施加以惩处。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样的规定不仅是责任主体不明,没有行政处罚的具体类别,也没有相关的经济处罚,使法律成为一纸空谈,形同虚设。 (五)司法救济途径存在缺陷。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就业促进法》专门对就业歧视增加设定了仅仅只有一条的法律责任。其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此规定过于简单,太原则化,所以仍然显得非常苍白无力,对解决现实生活中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没有实质性的作用。 (六)立法监督制度不完善。立法监督的程序、方式、法律责任等不健全,使得监督权难以实施。对于具体的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采取诉讼手段解决,但当各种被执行法律、政策、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时,劳动者没有办法获得救济。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就业歧视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 就目前我国的法律框架而言,并不缺少相关女性就业权益的保护性条款。这些保护性条款,更多的像是一种口号和宣言,没有实质性内容。但从实践中看,有关女性就业歧视的形式在不断变化翻新,例如一些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设置的具体限制;再如有的招聘虽然表面没有性别限制,但一旦进入第二轮的面试阶段女性就会被淘汰;更为恶劣的是一些企业在女职工孕期,通常以怀孕生子影响工作为由,不接纳怀孕妇女工作;有的单位不给怀孕女职工保留工作;有的单位招聘合同中竟明确规定女职工3一5年不得生育;在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裁员时,女职工总是占很大的比例,这些问题就难以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但是对于这些原则的保护性规定,我们可以认为这是立法上的进步,我们也应有理由相信未来的立法会更加完善,会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有关女性劳动和女性就业权的规定 1、保护女性平等女性就业权。劳动者(包括女劳动者)享有平等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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