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知识.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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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知识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法律赋予公民享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权益 宪法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维护广大劳动者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就是尊重和保障最基的一项人权。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承担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承担刑事责任 二、《刑法》 二、施工现场安全基本要求 1.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种类 (1) 高处坠落 (2)物体打击 (3)触电事故 (4)机械伤害 (5)坍塌 二、施工现场安全基本要求 2.安全教育的形式 (1)会议形式。如安全知识讲座,座谈会、报告会、先进经验交流会、事故现场会、展览会、知识竞赛。 (2)报刊形式。订阅安全生产方面的书报杂志;企业自编自印的安全刊物及安全宣传小册子。 (3)张挂形式。如安全宣传横幅、标语、标志、图片、黑板报等。 (4)音像制品。如电视录像片、VCD片、录音磁带等。 (5)固定场所展示形式。劳动保护教育室、安全生产展览室等。 (6)文艺演出形式。 (7)现场观摩演示形式。如安全操作方法、消防演习、触电急救方法演示等。 新工人入场须知 (1)新工人进入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3)非电气和机械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和装、拆、修机电设备。 (4)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5)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和易滑、带钉的鞋及赤脚、赤膊操作。 新工人入场须知 (6)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加固后经施工负责人同意。 (7)任何人不准向下、向上乱丢材料、物品、垃圾、工具等。不准随意开动一切机械。操作中要思想集中,不准开玩笑,做私活。 (8)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 “十不准”操作 (1)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换岗人员未经安全岗位教育,不准操作。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上岗操作证,不准操作。 (3)施工环境和作业对象情况不清,施工前无安全措施或作业安全交底不清,不准操作。 (4)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岗位无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交底,不准操作。 (5)安全帽和作业场所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不落实,不准操作。 (6)脚手架、吊篮、塔吊、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起重机械、电焊机、钢筋机械、木工平刨、圆盘锯、搅拌机、打桩机等设施、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准操作。 “十不准”操作 (7)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作业人员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准操作。 (8)凡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企事业情况时,不准操作。 (9)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作业、易燃易爆作业、爆破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和科研实验等其他危险作业的,均应由上级指派批准,并经安全交底;未经批准、未经安全交底和无安全防护措施,不准操作。 (10)隐患未排除,有伤害自己、伤害他人、或被 他人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时,不准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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