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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ducer gas station
GB 50195-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9 月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35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 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 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
同制订的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
所负责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四日
制订说明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 号文和建设部(1991)建标727 号文的要求,
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会同冶金工业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国家建筑材料工
业局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部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经建设部1994 年1 月
14 日以建标[1994]35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发生炉煤气站的运行情况和使
用经验,并广泛征求了我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
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管
理组(北京市王府井277 号,邮政编码 1000740),并抄送机械工业部,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机械工业部
一九九四年一月
1 总则
1.0.1 为使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能保证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
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常压固定床发生炉煤气站和煤气管道的设计。对扩建和改
建的工程,应合理地充分利用原有的设备、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规范不适用于水煤气站和水煤气管道的设计。
1.0.3 发生炉煤气站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噪声的危害必须严
格控制,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发生炉煤气站和煤气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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