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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文件整理的步骤回顾 收集→鉴定→装订→划分保管期限→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上架排列 1、收集、划分保管期限:国家档案局8号令; 2、分类、排列:《一般机关文件材料分类纲目》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 (一)收集范围 纸质文件材料、照片、音像材料、电子文件、实物等,纸质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1、关于成立教育实践活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文件; 2、领导同志有关教育实践活动的指示、批示和讲话; 3、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印发的各种文件印制稿、签发稿; 4、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录音、录像、照片; 5、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出的决定,以及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简报、大事记等; 6、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在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方案、情况报告等; 7、党委(党组)和党员干部个人的对照检查材料、整改方案(措施)等材料; 8、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作、受上级表彰的实物; 9、其他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整理方法 需要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作为2014年度文书档案的一个专题,按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集中放在党务类永久部分。 (三)工作要求 1、活动办公室应明确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确保完整、系统; 2、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文件材料的收集、初步整理,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3、档案工作人员应主动配合活动办公室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30号令) 由监察部、人社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共22条。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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