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知识.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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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一是,雇佣关系观点。 二是,法定代理观点。 三是,委托属性与行政属性的结合论。 个人认为:商事领域的咨询顾问地位,但咨询结论具有独立性、法定性。 管理措施 (一)山东评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依据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值12分、6分、3分、1分,并按记分多少对专家进行暂停一定期限资格或取消资格处理。记分周期为12个月,期末清零。 (二)江苏专家评审工作的后评估制度。 (三)国办63号:“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安徽省评标专家行为准则 一是,主动归还评标中使用的文件、表格、资料; 二是,不得私自抄录有关材料; 三是,不得将材料带离评标现场; 四是,要接受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并将培训考核情况、参加评标的表现、投诉次数等纳入对专家考核的内容。 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人、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63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79条。 四、开标评标的法律规范 (五)评标方法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法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列出标价评分表,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应当被确定为中标人)、 综合评分法(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标价比较表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 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衡量投标文件的评价标准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的方法: 折算为货币的方法; 打分的方法; 其他方法; 四、开标评标的法律规范 (六)评标 1、评标纪律。如评标工作纪律, 1)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2)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不得向招标人征询意向中标人; 4)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要求; 5)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采购评审专家,不得透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评标程序。初步评审(不进行评分)、详细评审(对技术和商务标进行评审)。 评标报告书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不超过3人)与签合同前要处理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四、开标评标的法律规范 (七)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1、废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略。4)略 。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不具备资格条件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被否决的投标不可以通过澄清予以改正。 政府采购中的废标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 3) 4) 略 5)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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