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刑事诉讼主体新.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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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诉讼主体 本章主要内容: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和职权 1、性质: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公安机关兼具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双重性质。就其行政职能而言,主要是社会的治安管理;就其司法职能而言,主要是对其所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相关文件称为“刑事司法力量”) 。但在这两种职能中,治安管理是目的,刑事侦查成为手段。 2、组织体系 在直辖市中无省辖市(或称地级市)一级公安机关、公安处、派出所、保卫处(科)。 根据1982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保卫处,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单位内部的保卫工作机构,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有侦破一般案件的职权,可以进行勘验现场、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等活动,但没有逮捕、拘留、搜查、没收、罚款的权力。 还有一些地方对公安部门的组织体系进行了改革。如: 河南省会推进警务机制改革 取消所有公安分局 2010年11月07日 19:04:56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2010年11月7日电(记者李丽静)2010年11月7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警务机制改革办公室对外发布消息,该市124个公安分局、派出所整合为29个派出所,目前已运行了28个派出所,延用60多年的公安管理模式成为历史。 3、职权: (1)侦查权 预审:是侦查活动的一部分,是在初步侦查后进行的专门工作,其任务在于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通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和采取必要的侦查手段,进一步核实证据、查清犯罪事实和证实犯罪人,进而依法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等处理意见。我国一些地方采取了“侦审一体化”措施,取消了预审机构,但预审工作无法取消。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14条(见教材P280)。 (2)刑罚执行权(见教材P68-69) 二、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一般县一级没有国家安全局; 2、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3、监狱(的狱侦部门)对罪犯在监狱内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4、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专门负责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缉私局 三、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和职权 1、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我国现行体制,检察机关在组织人事上受同级党委领导,在人员编制和经费装备上均由同级政府核定和划拨,而在业务上则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容易导致多重领导、政出多门。 2、职权: (1)侦查权 (2)公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 (3)诉讼监督权 如新《刑事诉讼法》第47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新《刑事诉讼法》第55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第115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3、组织体系: 有“检警一体”(大陆法系)与“检警分立”(英美法系)之争。 2011年8月30日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13条:“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最终定稿被取消。 四、人民法院 1、性质:国家的审判机关。 2、职权:行使刑事案件的审判权。具体表现如下: (1)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 (2)对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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