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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指导性技术文件
CB/Z 39-87
焊接材料的验收、存放和使用
1987一0,一05发布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批准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指导性技术文件
CB/Z 3.一.7
分类号。U 06
焊接材料的验收、存放和使用 化替 CZ39-62
本标准适用于焊接低碳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用焊接材料的验收、存放和使用。
焊接材科的验收
每批焊接材料进厂均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查下列内容,凡不具备下述条件的材料应不予验
收:
心 卜 . :
盖有船舶检验部门印记的产品质是保证书,
材料的包装良好;
甲 标明在材料包装盒、箱上的牌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和己经认可船级社的代号.
之焊接材料的存放
2.1经验收合格的焊接材料,应存放在专用的仓库内,埠接材料仓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 室内温度不低于18 *C;
卜,室内空气的相对湿度不扭过印%,
c.铺设离地面200 m m以上的木质地板。
2.2焊接材料进人仓库,应按品种、牌号、规格、批号分别存放,并作出标志。
2.3焊接材料的搬运应小心轻放,严禁乱甩。如靠播堆放,离墙距离应不小于300mm,
1.4仓库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库内的温度、湿度和材料的外观质盘,如发现有锈蚀、受潮、焊条
药皮开裂和散包等影响使用质最的情况,应及时作出处理。
2二 焊条从生产日起存放时间超过一年者,应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者另作处理。
之. 焊接材料的仓库管理人员,应具有焊接材料保管的基本知识。
焊接材料的使用
3.1焊接材料,特别是低氢型焊条和焊剂,在使用前均按技术文件或说明书规定的温度和时间进
行培烘和保温。培烘时每层堆放高度不超过70mm,两层相距空间应大于100 m m。对于经焙烘易于
发生药皮开裂的焊条,应随护升温和降至150℃以下温度出炉。
8.2经焙烘后的焊条,应存放在保温箱、筒内。保温箱、筒内的温度可根据焊条的性质和使用要
求选定。
3.3 已焙烘的焊条和焊剂,在空气中允许存放的时间应不超过4h。
3.4回收的焊接材料允许回烘.回烘温度应与说明书要求的培烘温度相同,但低氢焊条的回供次数
不允许超过两次。
二肠用于结构钢焊接的各种焊丝,除盘装焊丝和有防锈镀层的焊丝外,在使用前都应采用机械或化
学方法除去焊丝表面的油污和锈蚀。带有油污、锈蚀、毛刺和压痕的焊丝不允许使用。
,二 焊工领用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 所领用材料的牌号、规格符合图纸或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卜,已经焙烘,并已达到焙烘要求的材料,
‘,不应有影响焊接质量的外表缺陷(如焊条药皮开裂、严重剥落、偏心和锈蚀。焊丝表面带油
污,锈蚀、毛刺和压痕等)。
中国船拍工业总公司,.价一09一肠发布
cs/z a.一.7
3.7各种高效率专用焊条(如重力焊条、立向下焊条和铁粉型平角焊专用焊条等),必须在规定的
部位或位置上使用。
翻二 焊接材料的验收,存放和使用,工厂检验部门每年应不少于一次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
时采取措施给予改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造船工艺组提出,由造船工艺组归口。
本标准由沪东造船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天福。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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