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回避新.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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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回 避 1、新增内容:第31条第2款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2、回避制度与我国提倡的“大义灭亲”传统之间产生冲突; 3、回避的种类 4、对回避的人员的决定者:如书记员、副院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公安局长和出庭的公诉人员 5、对公安人员的回避的特殊规定以及之前行为的有效性如何评价 6、回避的期间:可以休庭或者延期审理——198条第3项 7、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比如,当事人以审判员审判经验不足为由要求其回避,法庭即可当庭驳回,并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 8、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1、回避的概念 附案例: (1)在有些电影或电视剧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画面:深夜,某公安或司法机关的领导家中大厅里,窗帘紧闭,窗外月光昏暗。该领导非常痛苦,左手叉腰,右手拿着香烟不停地吸,在窗前来回踱步,老伴在身边求情。最后,该领导下定决心,将窗帘拉开,手在桌子上用力一拍,做出了最后的决定,对自己的亲生的犯罪的儿子依法做出了处理决定。 问:看了这样的电影或电视剧,你有何感想呢? (2)包拯铡包勉案 程序中立性的标准: (1)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成为法官。 No one can be judge in his own case.(任何人不能审判自己的案件。) (2)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 (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2、回避的意义 (1)保障实体公正 (2)保障程序公正,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正义不仅要得以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3)加强裁判的可接受性 3、回避的适用人员 附案例:王某因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后,发现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刘某与自己是邻居,两家曾发生过纠纷,遂申请刘某回避。对于刘某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2006年司考题)   A.公安局局长   B.检察院检察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委员会 注意:《高法解释》第31条。 第31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官法》第17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法》第20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了“任职回避”,内容包括: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两年内,均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些规定也被称作“任职回避”。“任职回避”并不是本章所讨论的回避,因为其所针对的对象是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而本章所讨论的回避所针对的是公安司法人员等。 4、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的效力 《高检规则》第31条 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公安部规定》第37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 1、回避的理由 西方国家有有因回避(challenge for cause)和无因回避(peremptory challenge)之分,我国只有有因回避。 附案例: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甲调至该县人民法院任刑事审判庭庭长。在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某乙受贿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时,他对院长说:“我曾经侦查过本案,对案情比较熟悉,本案就由我亲自挂帅,担任审判长。”法院院长同意了他的请求,指定他担任审判长。问:本案中,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附新《民事诉讼法》第46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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