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疫情处置程序与要求.pptVIP

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疫情处置程序与要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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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疫情处置要求与程序 县CDC 叶春昭 2013.12 一、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组织保障与制度 5 预防 5.1 健康教育 5.2 晨检 5.3 因病缺课的登记、追踪 5.4 健康管理 5.5 预防接种 5.6 卫生条件 5.7 物资储备 6 控制 6.1 报告 6.2 控制措施 6.3 个人防护 适用范围及 组织保障与制度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法定传染病及其他可能导致学生群体流行或暴发的非法定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要求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可参照执行 组织保障与制度建设 学校应在卫生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学生晨检制度; ——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 ——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 ——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 ——通风、消毒等制度。 5.2 晨检及要求 5.2.1 班主任每日早自习或早晨第一节课前对学生进行晨检,了解学生的出勤和健康状况。 5.2.2 晨检内容包括:观察学生的精神状态、询问学生健康状况、登记因病缺勤情况。教师应通过观察、询问等手段,重点检查学生中有无发热、皮疹、腹泻、黄疸、结膜充血等症状发生;调查了解学生缺勤原因、所患何种疾病或症状等信息。 5.2.3 晨检中发现学生有发热、皮疹、腹泻、黄疸、结膜充血等症状或其他异常时,应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并做好记录。 5.2.4 学校疫情报告人负责指导各班开展学生晨检工作,对各班晨检结果进行核实、排查和处理,做到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5.2.5 传染病流行时期宜在下午第一节课前增加午检,住宿制学校宜对住校学生进行晚检。 5.3 因病缺课的登记、追踪 5.3.1 班主任每日登记因病缺课学生的患病情况,包括发病时间、症状、就诊情况等信息,协助学校疫情报告人对其病情和转归进行追踪。 5.3.2 学校疫情报告人负责指导各班开展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工作,对各班登记结果进行核实、汇总,做到传染病病人的早 6 控制 6.1 报告 6.1.1 发生法定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6.1.2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在24 h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d内有3例或者连续3d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 ——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 ——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2 控制措施 6.2.1 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等部门配合,共同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应对传染病疫情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督促学校落实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严密监测学校疫情动态和调查处理工作,并适时做出预警;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疫情;协调解决学校应对疫情所需的物资和经费等保障。 6.2.2 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工作,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完善预防控制预案;组织协调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学校疫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及时通报疫情动态,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调整和完善预防控制措施。 6.2.3 各级各类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辖区内学校疫情分析报告、病例诊治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理工作;协调和指导学校落实密切接触者的管理;指导学校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预防控制措施。 6.2 控制措施 6.2.4 学校在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做好以下疫情控制工作: a) 对确诊患有法定传染病的学生、疑似病人或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学校应配合卫生部门依法对确诊学生进行隔离或者医学观察,并安排其及时就诊,做好检疫期相关记录。 b) 配合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点开展消毒、疫情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c) 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应持复课证明到学校医务室或者卫生室查验后方可进班复课。 d)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停止举办大型师生集会和会议,采取临时停课或暂时关闭措施,并配合属地疾病控制机构对学校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和应急预防接种工作。 6.3 个人防护 教职员工在照顾患病学生、接触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或排泄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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