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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以下省略) 《河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也都对雷电防护管理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 2.乙、丙级资质评审 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 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颁发资质证 六、关于资质证的管理和年检问题 (一)年检 对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方可申请上一个资质等级 (二)有效期和资质变更 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取得资质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三)资质的管理 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工程设计和施工 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跨省(区、市)的,到工程所在地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 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证 七、法律责任 规定了强制手段: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规定1年或者3年不得申请。 行政处罚:增加了新的处罚违法行为种类,罚款额度3万元 规定了民事、刑事责任,行政处分 八、附则的有关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 Office for Steering Group of Studies on the Development Strategies of the Chinese Meteorological Service 防雷法律法规规章 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2011年5月 防雷法律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部门规章: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11号令)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河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单位:中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中国气象局8号令) (一)关于管理职责问题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涉外防雷管理问题 涉外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防雷科研业务管理问题 国家规划全国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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