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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依法行政的变化与影响
法乃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伴随着行政事务范围的不断扩大,行政争议也日趋复杂化,旧法已无法满足时代需求,其所衍生出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难题严重阻碍行政诉讼的法治进程。“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使得“民告官”总带着“难于上青天”的色彩,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更多的是选择忍气吞声或者走上信访之路,减损了司法权威,这有悖于我国全面贯彻党的“依法治国”精神。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于2014年正式启动了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程序,并于2014年11月1日对修改案正式表决通过,《行政诉讼法》首次修改,宣告着“民告官”新时代的来临。这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主要根据《行政诉讼法》针对破解“三难”问题作出的新修改的变化,并且结合案例来论述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依法行政的变化与影响。
针对“立案难”问题
受案范围在原有基础上予以扩大
在修正法的第十二条受理案件的列举中由八点扩大至十点,原有受案范围主要围绕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保护展开,新增条文明确规定:“对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纳入了受案范围,使得以往许多“有冤无处申”、“上诉不受理”的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保障,避免了法院以法律未明文规定为借口而拒绝立案的情形发生。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原有第四十二条规定涉及立案,在现实中该条款实操性不强,给了法院较大的裁量空间。新法中针对这一情况明细化,不仅新增规定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这样子立案门槛降低了,更有利于解决原有《行政诉讼法》立案难的问题。
改“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行为”
由于实践中有部分司法机关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想受理某些案件,以案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来阻挡案件进入法院删掉“具体”以后不是说原来的抽象行政行为就可诉了,它主要是为了解决有人利用具体行政行为“做文章”来阻止案件受理。
排除行政干预之规定
明确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新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以往,法院立案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碍于行政机关的压力,所以为了破除这个难题,在原法的基础上修改增加了不得行政干预这一款。
结合案例分析“立法难”
2006年9月7日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成立十二里屯村拆迁指挥部,在未与村民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组织公安、武警及社会不明身份人员,将全村400多户村民于90年代后建造,规划齐整,曾被评为“小康示范村”的住宅强行拆除。拆迁过程中,村民由于拒绝非法拆迁,据理保护家园,任小技等几人被拘留,其中任小枝被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刑事拘役。2008年5月,郑州市人民政府不顾全村上百名村民集体上访、抗议,且未支付任何土地补偿,未办理任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下发文件,将十二里屯村宅基地征为国有。为维护合法权益,2007年5月全村70多户村民聘请我们代为诉讼,先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在将材料递给立案庭的法官,法官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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