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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法政分院 梁美英 第七章 诉讼调解与和解 第五节 诉讼和解 第一节 诉讼调解概述 第二节 诉讼调解的原则 第四节 诉讼调解的效力 第三节 诉讼调解的程序 第一节 诉讼调解概述 一、诉讼调解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二)特征: 1.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2.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 3.是法院的结案方式之一; 4.是审判权与诉权相结合的行为。 二、诉讼调解的意义 第二节 诉讼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一)自愿原则的含义 1.程序上自愿 2.实体上自愿 (二)自愿原则的特别含义 《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第二节 诉讼调解的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一)程序合法:调解程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实体合法: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第12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us/1853208/6085226.shtml “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调解优先引热议 ” 第三节 诉讼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开始 (一)开始的方式: 1、当事人申请 2、法院依职权启动并经当事人同意 3、特殊案件法院依职权启动无须当事人同意 (二)适用范围 1、适用于: 凡属民事权益争议,有调解可能的民商事案件 一审、二审、再审 2、不适用于: 特别程序、非诉程序;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第三节 诉讼调解的程序 (三)调解时间 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可在答辩期满前。 答辩期满前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判决作出后以及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 (一)调解人员: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由审判长指定一人主持 (二)调解地点:尽可能就地进行(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 (三)传唤方式:可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三节 诉讼调解的程序 (四)调解方式: 可以公开,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应当准许。 当事人各方应同时在场,也可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五)调解客体: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六) 部分诉讼请求的先行调解 第17条: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 第三节 诉讼调解的程序 三、调解的结束 (一)制作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且内容合法的 (二)及时判决 不能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内容违法 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 第四节 诉讼调解的效力 一、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一)调解协议: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争议以及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并经法院确认的协议。 (二)调解书: 1、概念:法院制作,记载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只能由法院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不得制作判决书。 2、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况: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四节 诉讼调解的效力 二、调解书、调解协议的生效方式 (一)法定生效方式 1、需要制作调解书的: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应制作调解书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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