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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和地位 公海是指在沿海国的内水、或群岛水域、或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之外的全部海域。它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因此向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在公海上有航行、飞越、捕鱼、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权。所以各国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或其他权利,并应和平利用公海和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二、公海的自由航行制度 对公海上的各项自由制度大家除了了解一下公海上的捕鱼、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人工岛屿及其他设施的建造制度外,应着重掌握自由航行制度。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1.管辖类别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2.临检权(登临权)和紧追权(概念) 第九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 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二、国际海底区域 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关于历史上对后来产生很重要的影响的事年要了解。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 国家对它的领陆和领水上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领空主权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①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权。这种权利是排他的,未经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安全,国家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航空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警告、拦截、迫降、驱逐等。但对民用航空器不得使用武力。②制定航空法律规章和执行的权利。③保留国内载运权。④设立空中禁飞区。 (二)国家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家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各国航空器可以自由飞行,但要遵守国际法。如受专属经济区制度、南极制度及国际航空法的限制 。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一、航空器的分类与国籍 航空器是指可以依靠空气的反作用从大气中取得支持力的任何机器。 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只应在一个国家进行有效登记并取得登记国国籍。 二、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的类型有航班飞行和非航班飞行 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一、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二、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的登记国;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三、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和起诉 第四节 外层空间的历史发展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外层空间的历史发展 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一、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 共九种原则 二、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 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但大家重点掌握责任制度。①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责任的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②责任的范围。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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