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处罚程序与文书制作.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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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监督处罚程序 与文书制作 行政处罚岗位职责 (一)负责依法对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抽验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抽验计划; (三)组织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制售食品违法案件; (四)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处理; (五)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至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至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一)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见附件1 (二)监督检查工作基本要求 1、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必须要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方可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监督检查内容,要求当事人协助。 2、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3)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4)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5)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6)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7)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8)用水的卫生情况; (9)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3、专项监督检查内容: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安排针对性检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程序 (一)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三)听证程序 见附件2(第231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程序 1、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2)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3)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申请表》报部门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对于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责令整改,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取证: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验、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调取资料、摄影摄像录音等形式进行,并制作相应的文书。 调查取证的证据是复印件、复制品或相片的,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注明“与原物(件)相同”字样。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案件合议: 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四)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4、事先告知、陈述申辩: 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时,充分听取,并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备注栏里注明”放弃陈述申辩“。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进入听证程序。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处罚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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