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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涉及添加保健食品原料产品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保健食品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卫生部2002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并非保健食品。对于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未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产品,无论是否含有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均不能认定为保健食品。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国食药监许函[2010]18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产品 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怀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分局于2010年7月26日收到贵局行政建议函[京怀质监(建)字[2010]01号],内容为贵局于2010年5月5日接赵建磊举报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使用“蜂胶”生产“蜂胶灵芝孢子粉”及“蜂胶液”产品,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2010年7月2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到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在2009年8月以前使用“蜂胶”生产的蜂胶灵芝孢子粉(软胶囊)、蜂胶液Ⅰ、蜂胶液Ⅱ,未声称保健功能,未标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不能认定为保健食品,上述3种产品不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现将该案件移回贵局调查办理。 专此函复。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怀柔分局关于 含蜂胶产品认定问题的复函? 案例: 投诉人反映: 其于2012年9月1日在XX商业有限公司购买了7盒合生元(广州)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合生元-益生菌冲剂”,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该产品标示主要原料中含嗜酸乳杆菌、两歧双歧杆菌、婴儿双歧杆菌、香兰素。其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1号)规定“香兰素”不得添加于0-6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中; 2. 两歧双歧杆菌、婴儿双歧杆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5号)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嗜酸乳杆菌仅限用于1岁以上幼儿的食品。 但是,“合生元-益生菌冲剂(儿童型)”说明书中适宜人群为儿童,无不适宜人群,涵盖了0-6月婴幼儿。 因此, “合生元-益生菌冲剂”是违法产品,应予以立案查处。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 两岐双岐杆菌 Bifidobacterium bifidum婴儿双岐杆菌 Bifidobacterium infantis长双岐杆菌 Bifidobacterium longum短双岐杆菌 Bifidobacterium breve青春双岐杆菌 Bifidobacterium adolescentis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种 Lactobacillus delbrueckii subsp. B ulgaricus嗜酸乳杆菌 Lactobacillus acidophilus干酪乳杆菌干酪亚种 Lactobacillus casei subsp. Casei嗜热链球菌 Streptococcus thermophilus罗伊氏乳杆菌 Lactobacillus reuteri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11〕110号),考虑到保健食品监管的特殊性,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附件所载明的内容执行,如需变更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因此,该产品不是违法产品。 谢 谢 ! * * 剂型:以颗粒、片剂、胶囊、口服液为主,少量传统食品剂型,如酒类、袋泡茶、饮料、奶制品等。 * 美容(丰乳) 阻断N—亚硝基化合物合 阻断亚硝胺合成 预防白细胞降低 改善微循环 防龋护齿 预防脱发 * 蓝色为1996年的12个功能;红色为1997年增加了的12个功能,达到了24个功能;2000年删除了改善性功能和抑制肿瘤两项功能,为22个。 * 与2000年比较:蓝色的5项功能名称未变;绿色的14项调整了功能名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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