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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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11 附件1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按照“省市共建、市县一体”要求建立,实施统一电子平台、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资源、统一信用管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是指根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 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行“管办分离、政事分开”和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鼓励建设跨区域网上电子商城,为小额政府采购等交易项目提供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立、运行、服务等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体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立、运行、服务等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平台运行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本细则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省、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的集中采购,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农村集体产权流转等,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交易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项目纳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 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市场主体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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