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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C 行政复议的参与人 A 行政复议的概念 B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D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是什么? 概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哪类行政争议可复议 概括式(第2条) 客观要件:具体行政行为 主观要件:认为侵犯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哪类行政争议可复议 ★肯定式列举(第6条)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行政确认: 5、侵犯经营权 6、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7、不作为 8、行政给付 9、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哪类行政争议可复议 ★否定式列举(第8条) (1)内部行为: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人事处理向原处理机关或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复核 (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某同学参加了事业单位考试,笔试和面试均是第一,也通过了资格审查、体检、政审等一系列环节,谁知道在公示前两个小时接到人社局电话,以专业不符被拒录,原来她的研究生专业是“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而报考职位招聘专业要求中列的专业是“中国语言文学”。按照国务院学位办的划分,“中国语言文学”是一级学科,“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属于该学科下的八个二级学科之一。她的母校还为此出具了证明。但人社局认为,她的专业属于“中国语言文学类”,不是“中国语言文学”,差一个字都不行。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哪类行政争议可复议 ★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第7条) 内涵: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可附带审查的 ★不可附带审查的 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防止总理做被告)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人社部发〔2017〕59号 人社部规〔2017〕6号 人社部函〔2017〕133号 部门规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苏政发〔2017〕108号 宿政办发〔2017〕137号 洪政发〔2016〕15号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案例分析 王保家1951年6月出生,原在内蒙古工作。2003年7月,经相关部门批准,王保家商调进沪,到上海某公司工作,其在内蒙古的养老基金帐户也转移至本市,户口随后迁至上海。王保家在该公司工作了3个月,此后一直失业。公司也仅为其缴纳了2003年9月至11月3个月的养老保险金。2006年6月,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中心(下称市社保中心)核定王保家在1970年至2000年在内蒙古从事的工作属特殊工种。2007年7月,王保家以其从事特殊工种达到一定年限为由,向市社保中心提出要求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市社保中心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告知王保家,根据沪劳保社发[2003]9号《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转移进沪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满5年,由于王保家在本市实际缴费不满5年,因此暂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王保家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参加人——复议双方当事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 (行政主体) 第三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 含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暨申请人须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一般情况:申请人为本人 特殊情况: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与代理(第10条第2款) A 公民死亡的——申请人资格转移给其近亲属 B 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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