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自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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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自查制度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自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本经营单位(档口)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本经营单位(档口)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检查。 三、每两星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三个月实现对食用农产品的贮存场所、贮存设备及温度、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进销货台账等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全方位检查。 四、检查的内容 (一)经营环境,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是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经营条件,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三)经营行为,检查是否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四)标签标识,检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1. 销售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包装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3.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是否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五)证明文件,检查是否持有所销售食用农产品来源可靠的证明文件,包括: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是否有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仓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五、检查实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销售者是否定期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是否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六、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披露的涉嫌存在相关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的,要立即组织检查,发现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检查人员要如实向所在地县级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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