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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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 卫生管理;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职业病;职业病目录:10类132种;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疾病;劳动者有权选择诊断机构;扩大了职业病诊断受理范围;;职业病认定三要素;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東風;制鞋企业-正已烷中毒、苯中毒、1、2-二氯乙烷中毒;;;;;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多形红斑; 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 大疱性表皮坏死松解症;铊中毒;全国职业病发病情况;职业病防治现状;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程序;二、接诊处理;三、诊断资料的补正;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四、资料核实;五、争议仲裁或者判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提供;六、职业病诊断;七、出具、发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流程时限;职业病鉴定工作规程;职业病鉴定程序;三、资料核实和鉴定专家抽取。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确定职业病鉴定资料核实和职业病鉴定专家抽取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当事人对职业病鉴定资料进行核实, 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职业病鉴定专家。 四、争议仲裁或调查判定。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告知其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判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前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鉴定。 ;五、组织鉴定会议。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确定职业病鉴定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职业病鉴定专家和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事宜。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专家组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六、出具、送达职业病鉴定书。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制作《职业病鉴定书》。首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各一份,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再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各一份,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职业病鉴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职业病报告。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变更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出具职业病鉴定书后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建立职业病鉴定档案。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于鉴定结束后完成职业病鉴定资料的归档工作,永久保存。职业病鉴定档案应当包括:职业病鉴定书;当事人和有关机构提交的鉴定资料;职业病鉴定过程记录,包括专家组的组成;鉴定时间;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表决情况;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等;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有陈述和申辩记录;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报告;疑似职业病的处置;职业病人保障;工作日有效期限;主 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①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②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有异议 ;对仲裁裁决不服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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