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教案海商法讲义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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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初北平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2004.7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是调整航海贸易中与船舶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海商法的形式 一、国内立法 二、国际条约 三、国际航运惯例 四、其他形式:1、判例;2、学说及法理主张; 第三节 海事法律规范 海事法律规范: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海事关系的行为准则。 海事法律规范的分类:冲突规范、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和时效规范 第四节 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一、立法过程 大约经过了40年。1952年开始起草,完全是仿照苏联的1926年《海商法》,54年第一稿,63年第9稿。63-81年停止工作。81年恢复起草工作,85年8月11日出来“送审稿”送国务院经济室,89年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同年8月形成“征求意见稿”;91年3月3日最后形成海商法的修改稿,91年8月8日修改稿变成“草案”。 92年6月5日在国务院通过,上报人大常委,先交其人大法工委审核,从288条减到278条。92年9月七届人大27次会议上讨论未过(意见是太长,不懂);同年11月七届人大28次会议上通过。101位常委中98位赞成,2位弃权,1位反对。93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二、立法特点 (一)??????????? 是民法的特别法:第一章和第三章个别条款属行政法规。 (二)??????????? 注意与公约、惯例接轨 (三)??????????? 内容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海商法》内容具有合理性、稳定性和明确性的特点。 三、《海商法》的适用范围(scope of application) (一)??????????? 空间效力:适用哪些水域。一国水域可分为远洋、沿海和内河等。 苏联海商法既适用于远洋运输,又适用于沿海运输,但对内河运输另有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2条:第四章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江海之间、海江之间的直达运输,港、澳运输;沿海、内河运输合同受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合同法》的调整。 第五章第117条不适用于沿海运输。 其他各章既适用于远洋,又适用于沿海水域,并有条件地适用于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如第165条、第171条。 (二)??????????? 对人效力:凡构成海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均受本法约束。(p14) 1.??????????? 我国公民、航运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 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航运企事业组织、团体; 3.??????????? 申请在我国进行海事诉讼或仲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航运企事业组织、团体。 (三)??????????? 对事效力:一国海商法中所规定的全部项目。另外,还有写航运行政规定。 (四)??????????? 对物效力:适用于哪些船舶。 1.关于船舶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是指水上浮动装置。但在各个部门法中船舶的概念又有所不同。《船舶登记条例》中规定的“船舶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艇;海上浮动式处理装置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附属于船舶上准备的救生艇筏除外。”《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0条规定的船舶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狭义的船舶仅指各国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各国规定不同。日本商法典:以商业行为为目的,供航海使用的船舶,不包括军舰、公务船、内河船等;英国《Merchant Shipping Act》:各种用于航海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第3条:海船、海上移动式装置。除外: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包括属具(ship’s apparels):锚、锚链、救生艇、索具等,也包括设备(离开船舶仍能发挥作用)。另外,第165、171条对船舶的范围有扩大。 2.船舶的种类(p19) 3.船舶的性质 (1)船舶是个不可分物,但有例外情况:船舶由船体、船机、属具等组成一个合成体。例外,在海上保险中,三者可以分开保险。 (2)船舶是动产,但有时做不动产处理:体现在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及光船租赁权方面。 (3)船舶是物,但可以做拟人处理:英美据此存在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理论;我国不承认,因为民事诉讼主体只限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诉法第49条)。 (五)?????????? 时间效力:93年7月1日生效。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物权(jus in rem),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一概念在国外早已存在,可追溯于罗马法,立法上最早见于1794年《普鲁士普通法》和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专设物权篇。我国民法中过去只有财产权(pro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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